第二章 我国下水管道的历史-2
机关的钱过日子。间谍行为这是一种十分简便的罪名,是无知的罪犯、有学问的法学家、报棍以及社会舆论都能理解的罪名。
这一分条释读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判刑不是直接因间谍行为,而是因:
IIIII间谍嫌疑(或者;整轴儿quot;!)甚而是因为:
CBIIIII引起(!)间谍嫌疑的联系。
问如,你的妻子的熟人的熟人和一个外国外交人员的妻子在同一个女裁缝(她当然是内务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那里做一3一件衣服。
这些五十八条6、IIIII和CBIIIII是一些粘性很强的条文,它们要求严路看守、密切监视(因为特务机关也能把触须伸进劳改营和自己的宠儿接头),并禁止免除押解。总的说,任何大写字母条文,就是说完全不是条文,而是这种大写字母的吓人结合(我们在这一章里还要遇到另一些),经常带着神秘的气息,你永远不明白。它们到底是五十八条的增生物呢,还是某种独立的很危险的东西。带着大写字母条文的囚犯在许多劳改营里甚至比带着五十八条的囚犯还要受到压制。
第七分条:破坏工业、运输、商业、货币流通和合作社。
在三十年代这一分条极为盛行,并在简单明了人人能懂的暗害行为这个外号之下抓住了群众。确实,第七分条中列举的一切,每日每时显而易见地遭到破坏一总该有人负罪责吧?……千百年朱,人民进行建设,进行创造,向来是诚实的,甚至给老爷干活也是如此。从留里克时代起就没有听说过什么暗害行为。可是当财产破天荒第一次归人民所有的时候人民的几十万优秀子弟却纷纷去进行暗害(条文里并没有使用暗害行为这个概念。但由于没有它便不能说明,为什么田里长草,产量下降,机器损坏,所以辨证的嗅觉就用上了它)。
第八分条恐怖行为(不是指苏联刑法典负有责任quot;说明……道理,并使它具有法律根据quot;的那种恐怖行为,而是自下而来的恐怖行为)。
恐怖行为的含义非常非常广泛;不光是在省长的轿式马车下放置炸弹才算恐怖行为,而且,譬如说,打了自己的私敌一记耳光,如果他是党的、共青团的、民警机关的积极分子,就已经构成恐怖行为。更不消说杀死积极分子从来也不与杀死普通人同样量刑(顺便说,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王法典中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丈夫杀死了妻子的情夫,那人若是非党群众这就算丈夫走运,他得到的是一百三十六条,是个普通犯,是社会亲近分子,可以不用押解。如果情夫是党员丈夫就成为带着五十八条8的人民敌人。
援引那个十九条,即将犯罪意图视同准备的条文适用第八分条,导致了概念的更加重要的扩大。不光是在啤酒店旁直接威胁积极分子quot;好,你等着瞧!quot;,而且连性子暴躁的集市村妇的一句詈骂quot;咳,瞎了他的眼睛!quot;,也被认定是th恐怖行为的意图,也可以当做从严适用本条的根据。(这听起来有点过分夸张,像是滑稽剧但这个滑稽剧不是我们编出来的,我与这些人一起坐过牢。)
第九分条用爆炸或者放火……实施破坏或者损毁行为(必定怀有反革命目的)。简称为破坏。
扩大化的作法是,强加以反革命目的(侦查员对于犯罪人脑子里想的事比他本人了解得更清楚!),工作和生产中发生的人所难免的疏忽、错误、失败都不能得到原谅,都被看成是破坏。
但是,对五十八条中哪一分条的解释,也没有象对第十分条那样广而无边,革命良心也没有燃烧到如此程度。它的原文是:quot;包含号召推翻、颠覆或削弱苏维埃政权内容的宣传或鼓动,以及传播或制作或收藏具有同上内容的文字材料。quot;这个条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