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国下水管道的历史-2
一个广义释读的范例:我很清楚地记得一九四六年夏天在布蒂尔卡监狱的一次会见。某个波兰人生于列姆贝格尔,当时这个地方还属于奥匈帝国的版图。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他住在波兰原籍的城市里,后来迁移到奥地利,在那里做事,一九四五年在当地被我方逮捕。依乌克兰刑法典第五十四条I一甲,他因背叛祖国乌克兰(!)得到了十年徒刑一因为列姆贝格市那时已经变成了乌克兰的里沃夫!而这个可怜的家伙却不能在侦查中证明他到维也纳去并不是抱着背叛乌克兰的目的!这样他就该死地成了叛国犯。)
叛国罪分条内涵的另一个重要的扩大是,适用它时应quot;援引刑法典第十九条quot;quot;援引意图quot;。就是说,虽然还没有发生任河背叛行为,但侦查员认定有背叛的意图一这就足以判给与实际背叛罪相同的完全刑期。诚然,第十九条规定惩罚的不是意图,而是准备,但在辩证释读下也可以把意图理解为准备。而quot;预备行为应当与犯罪本身一样受到惩罚(即同等的刑罚)quot;(刑法典)。
总的说:
我们不把意图与犯罪本身区别开来,这正是苏维埃法律对资产阶级法律的优越性!
第二分条说的是武装暴动,夺取中央和地方政权,包括为了强使某一部分国土脱离苏联的行动。对此的惩罚是直至枪决(下面每一分条都是如此)。
扩大的含义(这不能写在条文中,但可以由革命的法律意识提示):任何共和国实现退出苏联的权利的一切企图,都在此列。须知quot;强使quot;一词并没有说明对谁而言。甚至如果某一共和国的全体居民都愿意分立,而莫斯科却不愿这样做,分立就将是quot;强使quot;的了。因此爱沙尼亚的、拉脱维亚的、立陶宛的、乌克兰的和土耳其斯坦的民族主义分子一向很容易地依这一条文得到自己的十年和二十五年。
第三分条quot;给予同苏联处于战争状态的外国任何方式的帮助quot;。
这个分条提供了对任何一个在占领区生活过的苏联公民判罪的可能性,不管他是给德国军人钉过鞋后跟,还是卖过一束小红萝卜,或者是一个曾与占领者跳过舞并度过一夜因而提高了他的士气的女公民。并非每一个都曾依这一条文判过刑(由于在占领区生活过的人太多),但每一个都可能被判刑。
第四分条说的是向国际资产阶级提供(异想天开的)帮助。
好像会发生疑问:谁能列入这一条呢?但是,借助于革命良心进行广义的释读,轻而易举地找到了合格的对象:所有在一九二O年以前,即在写成这个法典前几年出国并在四分之一世纪后(一九四四四五年)被我们的军队在欧洲追获的流亡者,都按五十八条4判刑:十年或枪决。因为他们在国外如果不是帮助世界资产阶级还能做什么呢?(通过音乐结社的例子我们已经看到,在苏联境内也可以帮助。)所有的社会革命党人、所有的孟什维克(这一条也正是为他们制定的)以及后来国家计委和最高经委的工程师什1也都帮助过
它。
第五分条:促使外国向苏联宣战。
一项疏忽:应当把这一分条用于斯大林及一九四*四一年在他周围的外交和军事人员。正是他们的盲目和丧失理智才造成了那种结果。不是他们那是谁使俄国遭到了空前未有的可耻失败?这样的失败是不能同沙皇俄国在一九0四或一九一五年的失败相比的,是俄国从十七世纪以来从来未有的。
第六分条间谍行为。
这一条释读得如此广泛,如果把所有依这一条判刑的人结算一下,那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我国人民在斯大林时代既不是靠农业也不是靠工业或其他任何东西维持生活,而是靠给外国当间谍维持生活、靠特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