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节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积、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者,及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者,可处行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美伦召开“‘总统’霸道”记者会的时候,正值台北市市长选举,这么重大而又火爆的新闻,自然引起市长候选人陈水扁的注意,并积极切入插花,可想而知。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美伦到监察院陈情时,陈水扁便展开行动了,当天《联合晚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国民党政权是长期利益和特权的结合,李登辉官邸占用巷道,他只要选上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归还民众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时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针对李登辉“总统”占用巷道一事,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水扁昨表示,国民党政权长期与特权结合,只要他当选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索回土地归还给民众使用。
在这样斩钉截铁、信誓旦旦的政见保证下,台北市民相信了陈水扁,并且投票让他当选,结果呢,却迟迟没了下文,直到林美伦向监察院陈情后,监察院转问陈水扁市长,我们才得到真相和结论。我在下面,公布三件有关文件:
一、林美伦“纠弹陈情书”
纠弹陈情书
案由:为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公然违法,强行围堵三条巷道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辱及全体“国人”,请钧院对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纠弹,以立法纪,以肃官箴。
说明:
一、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三条巷道,系既成道路,属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讵知于一九九一年中叶遭强行围堵巷头巷尾,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强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彩,讵“总统”暨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道路私用,实乃“中华民国”“国耻”。
三、前述三条巷道,既系依都市计划设置之公共设施用地,其未经依法变更用途前,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应有窃占私用之行为,否则领袖率先违法,上行下效,法纪势必荡然无存,法律亦将成为少数特权阶级压榨黎民百姓之统治工具耳。据此,特陈情钧院翔实查证,纠举所有违法失职官员,其涉刑责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树立柏台风骨,而为人民表率。
四、兹检附:
(一)李登辉“总统”官邸使用土地一览表。
(二)李登辉“总统”官邸违法霸道事实。
(三)官邸地形图。
(四)官邸违法霸道部分之地籍图誊本。
(五)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六)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七)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八)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此致
监察院院长陈
监察院监察委员诸公
陈情人林美伦
八三·十一·十九
二、监察院函林美伦
日期“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字号(84)院台壹乙字第三一九六号
受文者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正本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