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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乡村:一道难解的题
贷款公司转变成可以吸储的金融机构或者扩张。省、市和县一级监管干部需要接受培训,可以借鉴世界范围内一些机构多年来开展小额信贷的经验。关键是要确保社区“拥有”资金(并且不将其看作其他人的慈善资金),确保监管者和小额信贷从业者掌握信贷流程(不同于中国的传统银行业较为依赖贷款抵押的做法,小额信贷必须评估现金流),认识到贷款机构自由确定贷款利率的重要性(外面看来很高的利率或许只是反映了小额信贷的高风险,而且,如果小额信贷是农民获得融资的唯一方式,他们也愿意接受15%甚至20%的利率)。

    第二,实行灵活监管。在一个新领域的开始阶段,进行试验(试点)是必要的,以找出哪些因素起作用,哪些不起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借鉴90年代农村小额信贷混乱的经验教训。一个很大的挑战是,在这一领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做法。因此,要想农村小额信贷欣欣向荣,就要允许百花齐放,允许有差别。这也意味着地域限制、所有权限制、较高的资本金比率以及不得吸储的规定等,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放宽。监管者(经过足够培训)将乐于见到对各地遇到难题的有针对性、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也愿意放手让一些地区的小额信贷机构去尝试哪种模式最有效果。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诸多限制制约着实质性进展的取得。很多参与小额信贷领域的慈善机构并不认为过去几年的监管动作事实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如果很多拥有在其他国家开展面向农民的小额信贷经验的慈善机构认为进展不够显著,那或许我们的政策确实存在问题。“这不是某个机构的失败,”一位小额信贷专家告诉我,“让各种小额信贷机构在一个监管框架内做它们想做的事,然后让更多小额信贷机构获得成长机会。”增加竞争意味着新的客户必须被发掘出来,他们可能就是很小的企业和更多农户。

    第三,允许私人资本进来——要理解贷款机构能够盈利是这一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方式,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贷款。前面提到过,我在温州见到的很多民营企业家在制造业赚得大把资金,希望能有机会进入银行业。但是,我见到的这些人中间没有一个对当前的小额信贷监管环境感到满意。要开设村镇银行,必须找到一个银行做股东,但大多数在中国经营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不太情愿找合作伙伴。那些开立的村镇银行更希望找到具有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信贷经验的合作者,而不是温州商人。开设小额贷款公司倒不必需要银行,但需要多个股东,且单个股东持股比率不超过20%,这意味着没有人能获得控股权——这是大多数温州商人最看重的目标。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也不能吸储。

    由央行起草并于2008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放贷人条例》,看来也没有令温州地下钱庄感受到更多兴奋。根据该条例,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央行这一规定显然是旨在防止形成高利贷。但是,当前地下融资中相当大一部分是短期借贷,本身就是很有风险的,现在的实际市场利率突破了4倍基准利率的上限。而且,该条例禁止放贷人吸收存款,也就是说他们仍要依靠自有资金。在监管者的眼中,这可以阻止穷人的血汗钱被无德放贷人窃取。但这一条例的不利之处在于,那些活跃在金融灰市中的放贷者没有很大的动力从阴影中走向明处。

    总之,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领域的改革已显露出希望的曙光,但在规范地下融资以及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提供融资帮助方面做得还不够。在2009年即将走过的时候,中国仍在寻求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领域的艰难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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