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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员工守则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6、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8、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9、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10、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11、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12、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13、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人员的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14、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接打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1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止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范本(三)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建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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