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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账款管理
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第二节 账款管理适用表格

    表27-1 应收账款分户明细表

    编号: NO 账号: 负责人: 信用限额: 背书人:

    客户: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销货月日销货单号摘要冲转应收账款收票月日摘要应收票据到期日兑现冲转总计

    表27-2 问题账款报告书

    年月日

    基本资料栏客户名称公司地址电话工厂地址电话负责人洽办人开始往来日期交易项目平均每月交易额授信额度问题账金额经过情况(1)发生原因:□客户倒闭□拖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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