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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账款管理
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人事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

    四、呆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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