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财务管理概述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
1、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或企业利润最大化)。
2、企业运营资金总成本最小化,促进企业内外资金充分合理流动,提高奖金使用效益、效率。
3、企业财务管理,体现行业、区域、所有制特征,遵循国家财税、会计法律法规,也要注意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并与国际财务惯例逐步接轨。
4、企业财务具有可控性,促进财务管理与企业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相吻合。通过必要的财务手段鼓励、支持、扶植、限制、禁止下属企业财务行为,使其运作在预定的发展轨道上。
第二条 财务机构设置。
1、母公司级。
(1)设立与财务活动有关的部门,如财务部、审计部、融资部、投资部、财务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
(2)一些财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及需要合署办公,如财务部与财务结算中心。
(3)财务机构由公司财务副总经理统一分管负责。
2、子公司级。
(1)子公司一般仅设置财务部。对较大规模的子公司还可增设审计、地区性结算中心。
(2)对规模较小的子公司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仅设立不少于2名的财务岗位,附设于公司行政部(秘书处)。
3、分公司、工厂级。
(1)分支机构可以设立财务部,主要侧重核算和成本控制。
(2)分支机构亦可由上级公司总部财务部单独立账,进行内部核算。
4、关联企业、协作企业。
参照核心企业财务规章制度设置财务机构。
第三条 财务人员任用。
1、母公司财会人员,尤其是高级财务主管,必须由资深财务专家担任,精通管理会计、责任会计、成本会计、投融资运作、资本市场等。
2、母公司财务部长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3、对下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1)企业群体内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和高级财会人员均由其上级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员推荐、审查,由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2)会计人员的工资、人事关系和岗位职务任免划归母公司,由母公司派遣和考核,负责对全体财务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
(3)会计人员定期向上级财务部门述职。
(4)财务人员调离、辞职须首先征得上级母公司和本公司领导同意,并监督交接离职。
第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制度是集团最重要的规章制度,须由公司总部统一制定。
2、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到下属企业统一执行。
3、财务制度的效力:
(1)对核心层、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强制执行,全部适用,不打折扣。
(2)对参股的关联公司,有一定约束性,最好能遵守执行。
(3)对协作企业有指导性,建议其参照执行。
第五条 财务监督。
建立多层次财务监督机制:
1、母公司设立审计部、稽核部或监察部进行监督管理。
2、子公司内部监督,可在财务部设立审计岗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接受企业外部国家、地方财税或审计部门的审计、财税大检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必要时聘请独立的执业会计师进行公正审计。
4、加强对企业管理层任职前、职间、调岗、离职的审计检查,定期、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