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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之舞》——我是个神,我无力自拔……
…那会让你心碎。”

    这一刻

    所以说,酒不容易戒,极有可能是喝酒的人在生理并未被酒精控制之前,先无法忘情于如此飘忽却又真实存在的短短一刻,会忍不住想再次复制这样的经验,再伸手去抓它一次;毒品可能也是这样,据说(我个人当然是道听途说来的)同样存在类似的“这一刻”,我曾在冯内古特的《圣棕树节》书中读过这一段话,“一个朋友有一回向我提起他称作‘存在的包袱’的感觉。那种不自在会迫使人不断前进,而且永远无法感到自在。他曾尝过一次海洛因,他说他立刻明了这种药物的魔力,因为那是他生命中惟一没感受到‘存在的包袱’的一刻。”这和书中巴鲁惟一一次古柯碱吸食经验可相互辉映——差别只在于巴鲁的“这一刻”是较形而下的自觉在床上无敌罢了。

    这里,我想问的是,正义的实践,尤其是一个人超越过习惯于操作正义的“既定形式”(如法律道德、伦理系统),扮演上帝一手执行正义,是不是也会有“这一刻”?也会一而再再而三想去复制而终究上瘾呢?

    或者更直接地问:布洛克提笔写这部,是否本来就有意顺便问这个问题,并努力提供某种程度的答案呢?

    我个人的猜想是:是的。

    暗夜的执法者

    基本上,古典推理小说只处理到破案为止,所谓的破案,意思是凶手是谁已从逻辑推演中被解读出来——这其实是蛮讨巧的方式,就像打篮球只负责投篮得分,而把防守、卡位、抢篮板的所谓“肮脏活儿”丢给别人一般。

    但我们知道,就凶杀案“杀人—果报”的这方面正义实践而言,其实在理解了凶手是谁之后,还有一条相当长的尾巴,其间至少包括了破案、审讯、定罪到执行,每一个环节不仅都不是透明的,而且每一个环节中都挤满了各式各样不同心思和利益、有动机也有能力改变最终结果的人,比方说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陪审员、新闻媒体、政客,以及拥有某种社会力量的人物。

    于是,在这条被忽略的脏尾巴之上,推理小说便有机会生长出各种“亚类型”来占领并处理这一块块处女地,比方说“警察小说”(Police Procedural),着眼的便是警察以及其背后整个执法系统和罪案间的复杂牵扯(当然,古典推理某些神探亦有正式警方身份,如威基·柯林斯笔下的柯夫警官,或约瑟芬·铁伊笔下的格兰特探长,但他们纯粹以个人的睿智天成办案,无意探入其所在的执法系统);又比方说,法庭小说(Legal/Courtroom),则负责料理审讯到定罪判刑这一段失落的环节;事实上,更大的一道推理小说支流的美国革命派,以汉密特和钱德勒为代表,打从一开始便全面质疑古典推理这套“知道凶手=正义偿还”的简易公式,半世纪来如一日。

    不管是警察推理、法庭推理乃至于美国革命的冷硬私探推理,多少得顾及类型小说读者对正义偿还的期盼,因此,绝大多数还是会安排个善恶有报的妥善结局,然而吊诡的是,我们在阅读此类小说时,却极容易想到,既然非要有个不屈不挠、抗拒得了所有强权和压力的警察、律师、检察官或私家侦探,肯抱紧一己的信念下定决心杀出一条血路,才有正义可言,那意思不正是说,正义,“通常”是不在的吗?有决心有信念的个人背后那个大结构、大系统,不仅不是正义的守护神,反倒是个阻挠者,或甚至就是罪恶者吗?

    这类疑问和我们现实世界对这些执法机构的常识相当接近——正如马克斯·韦伯的阴森森预言,科层堆叠的大结构是个“铁笼”,有希望的光是照不进去、穿透不了的。

    把这个暗惨的逻辑往下推,我们便也不难得到某种“左岸”结论:正义,只有在推倒或越过那些个麻木不仁的大系统大结构,自己动手,才有机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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