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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住房改革对中国的意义
住房公用事业费调高了17%,而2007年住房公用事业费又再次调高了14%。新的物业管理机制与福利货币化改革使俄罗斯的住房维修与保养付费更趋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也大大提高,减少了国家对住房市场的干预,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针对个别群体制定了专项扶持政策。俄罗斯政府“国家住房优先项目”给需要住房和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年轻家庭提供预算支持。国家可以为他们购买或自建住房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为他们的住房抵押贷款支付首付款。能够获得支持的家庭是夫妻双方年龄均未超过30岁,或者有1个或多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并且家长年龄未超过30岁。联邦预算保障为老战士和残疾人提供现成的住房。他们享有《俄联邦老战士法》和《俄联邦残疾人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利。为此,2006?2007年国家投入84亿卢布,为3.01万人改善居住条件。此外,对于复员军人、从拜科努尔迁移出的居民、从北极等地区迁移出来的居民、参与核辐射事故善后处理的人员、强制性移民,国家以住房优惠券方式发放补贴。住房优惠券可以兑现的数额按他们拟购住房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针对这类人群,2010年的拟拨款金额为1330亿卢布,也即可以解决13.2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如上享受住房优惠的人群,补助标准为:单人家庭33平方米;两人家庭42平方米;三人家庭或更多人口的家庭,人均18平方米。

    三、对中国住房改革的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城镇住房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历了对多种模式的试探摸索后,我国城镇住房制度重新回到计划加市场的思路上来。

    俄罗斯十几年的住房制度改革证明,住房的私有化、多样化与住房供给、分配制度的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同时,这也是住房制度走向完善的一个必要制度保证。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具也应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住房存在,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产权交易。只有这样,一个高效的住房制度才可能形成。

    首先,政府应注重法制建设,为住房政策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尽管经济社会转轨初期的“休克疗法”使得俄罗斯元气大伤,但是俄罗斯政府并没有在法律上放弃包括公民住房在内的广泛社会义务。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拥有获得住房的权利,联邦和地方政府支持建房,为公民实现住房权创造条件。2004年12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的《住房法》则规定了政府住房政策的基本方向,表明了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中的主体地位,具体体现了政府的宪法义务。

    另外,还有专项法律分别对伤残人、退役军人和低收入者等其他特定群体的住房问题做出了规定。

    而从新中国成立到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正规的关于住房问题的立法,许多操作依靠阶段性文件,不仅产生了特殊的利益群体,同时,在市场化过程中,住房价格波动过大。因此,对中国来讲,经过十多年住房的市场化改革,应该到了总结改革经验教训,并对住房进行立法改革的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地方行政主导住房市场的随意性、武断性,保障住房市场在市场化的机制下健康发展。中国只有房地产政策,没有住房社会政策。“因此,要不要承认居民住房的‘社会权利’,并提供有效的保障途径,对于中国不仅是一个立法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执政理念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根本上关系到中国整体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模式与社会改革的方向。”通过立法手段,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硬约束和稳定资金来源,成为未来住房保障建设的一个关键。确定各阶段保障性住房的量化指标、资金来源和资金数额对本阶段住房保障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详细的保障性住房的量化指标、资金来源和资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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