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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官员:以不同的姿态跳水
区四道口是部委大院比较集中的地方。单位的福利房是4500元/平方米,而周围的商品房是4万元/平方米。而靠近北京南三环、毗邻北京西站的六里桥地区,商品房已达3万/平方米,面向公务员的福利房是5000元/平方米。由此可见,福利房的蛋糕的确是肥得流油。

    分享这块蛋糕的还不仅仅是公务员,一些垄断性企业也有同样的特权。北京华油服务总公司——负责为中石油集团机关提供后勤保障的机构,以总价20.6亿元购买了8栋住宅楼和两栋商用楼、外加两个地下停车场,单价仅为9476元/平方米,而该楼盘的市场价达到23000元/平方米。

    而这种情况远远不限于北京,在全国各地都非常普遍。早在2007年,山东济南就曾因为公务员福利房闹出乱子来。当年的1月11日,济南当地媒体刊登了一则落款为“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的《公告》,称“阳光舜城五地块8栋小高层住宅(即欣欣嘉园、翠微居),系省直机关经济适用房,该住宅已于2000年全部销售给省直机关职工,任何单位无权销售该住宅。”

    阳光舜城位于济南市三大名胜风景区的千佛山风景区南部。该地区因为风景秀美,所建住宅普遍档次较高,在济南被称为“富人区”。公告中提及的这8栋“省直机关经济适用房”的面积都在160平方米以上,最大面积近300平方米。

    阳光舜城开发商是山东三联集团。这片住宅当初是以“支持省直机关房改”的名义开发建设的,均价是1900元每平方米。销售对象为“符合房改条件的省直机关职工”。因为迟迟得不到山东省直机关方面的付款,所以该集团决定对外公开发售,价格是每平方米4290元到6000元。

    2010年,山东日照又曝出为市直机关公务员在黄金地段建3500套住房,价格低于市场价30%~50%的新闻。这种特殊群体享有的住房福利,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令人质疑。

    2006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适合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虽然三令五申,但公务员的特权福利房仍然是屡禁不止。与个别官员贪赃枉法的“单人跳水”相比,公务员福利房就像一种集体跳水,表现形式或许有所不同,但利用权力掠夺社会资源、为自身牟利的本质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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