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和谐社会
抓住“和谐”关键词
作为日渐崛起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解决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两大问题。对于“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个重要而美好的关键词:和谐。
提出“和谐”这一关键词,是因为中国社会还存在一些亟待消除的不“和谐”因素。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高速发展,GDP总量增长了10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4%,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仍在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一方面,一些人靠钻政策和体制漏洞而非法致富,一些部门和单位靠垄断而获取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时代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产业工人和无地、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与贡献不对等,积累了社会的利益失衡心理。中国目前正进入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
其实,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信息,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就已经存在了。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还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提出来,这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是第一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这次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4条原则性的界定: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纲领性文件出台
2005年2月19日,北京的西郊春寒料峭。中共中央党校内,聚集着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的党政领导,他们在此参加一个特殊的研讨班——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
胡锦涛在培训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把“和谐社会”的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他认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