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补贴:落雨背稻草,越背越重
统销价格,都是当时的市场价格。从1953年到1957年的5年时间里,曾经调整了部分地区、品种的粮食的统购价格,但幅度不大,粮食统购价格基本稳定,与当时市场价格基本接近,因而是农民易于接受的,也是符合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原则的。统销价格也是在当时零售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的,并且,统销价格随着统购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购销价格之间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购销差价。1957年,6种粮食的平均统购价格是每百斤6.78元,而统销价格是11.92元。此时,粮食经营有着一定的利润,国家也无须进行补贴。据当时的统计,从1953年到1960年,国家经营平价粮油共盈利16.58亿元,平均每年盈利2.08亿元,盈利部分主要是粮食加工企业的利润。
1958年,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发展变化,粮价偏低和地区间品种比价不合理的状况愈来愈重,为了求得全国粮食价格的进一步平衡合理,从1958年到1965年,国家先后4次提高了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第一次是1958年,提高了东北、内蒙古和南方6个省、自治区的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相当于全国平均提高3.1%;随后,1960年,提高了南方7个稻谷产区的粮食统购价格,相当于全国粮食统购价提高了2.6%;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粮食生产受到很大影响,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国家第三次大幅度提高了粮食的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5.3%,第四次是1965年,再次提高南方7个稻谷产区的粮食统购价格,相当于全国统购价提高了1.5%。经过以上4次调整,1965年与1957年相比,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35%。
在1958至1961年3次提高粮食统购价时,其销售价格未作相应变动,因此,到1961年第3次提高粮食统购价时,出现了建国以来第一次粮食购销价格的倒挂现象。当时的作法是将价差列入粮食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粮食补贴由此发端。但在当时规模不大,数量较小。1963年国家对粮食销价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农村粮食销价和城乡工商行业用粮价格,使其销价与购价持平。1965年,又再次提高了城镇粮食销价,使其与购价持平。1965年与1957年相比,粮食统销价格平均提高9.6%。这样逐步消除了粮食价格倒挂,粮油价格补贴也因此?肖失,财政仅对粮食企业的流通费用亏损予以补贴。
1966年6月8日,国家再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全国稻谷、小麦、玉米、高粱、大豆等6种主要粮食每百斤的平均统购价格从1965年的9.24元提高到10.82元,提价幅度为17.1%。与此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粮食销价,其原则是,原粮销价不分城乡都提高到与购价相平,面粉、大米、小米等成品粮和大豆销价,大中城市按照购价加加工费再稍提一些,县级市场按照购价加加工费。这样,虽然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了,但销售价格也同步上调,购销价格仍然持平。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水平,国家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随工资发给职工本人,也就是我们说的明补,没有因为提高粮食销价而影响职工的生活开支。
在十年动乱期间,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采取了冻结市场物价的措施。以至自1966年这次粮价调整后,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仅1971年和1978年将大豆购价提高9%和23.4%,1972年将荞麦、红小豆、绿豆3个品种的购价分别提高了17~23%,对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12年未作调整。而在这期间,农业生产成本明显上升,粮食统购价格偏低的不合理情况日益突出。据当时调查,1976年全国1296个生产队的6种主要粮食的生产成本加农业税,平均每百斤为11.6元,而当时平均统购价才1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