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贾贸易,一从所便
蒙古人退居塞外后,比成吉思汗时期以前处于更孤立的状态,蒙古与明朝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贸易几乎完全停顿了。由于游牧生活,从前工匠和农民的住地都成了草地。但是,他们对于粮食、纺织品和铁器等金属制品的需要是不可一日或缺的。尽管他们的生活方式大大倒退,但由于蒙古入主中原达百年之久,中原地区的影响并不能马上消失,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也不能马上改变。比如他们吃的是“食兼黍谷”,并非全是肉乳;他们穿的是“衣杂缣布”,“富者至被缇绣”,“食最喜甘,衣最善锦”,其首酋愈以“衣锦服绣”为荣。但这些物品皆非草原所产,为了生活,不得不向中原或其他地区求得。其手段不外乎“以掠或易得之”。甚至在与明朝处于交战状态时,蒙古人也悄悄与守边士卒进行交易,“以斧得裘,铁得羊肘,钿耳坠得马尾火石”。说明了商品交换的不可避免。
明朝廷当然了解这种情况,对同蒙古等少数民族的贸易一向控制甚严。它一方面利用贸易作为控制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手段,同时也用贸易对其示以怀柔。另一方面,明朝为了边防,需要大量马匹,这使得与蒙古等地区的贸易势在必行。
洪武时期,对于边地的贸易有很细致的规定。马文升说:“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抚治四夷,示之以威,怀之以德,彼皆顺服,岁时进贡。其所食茶、铁锅、铜器、罗缎等物,奏奉明文方才给予,及许令各该番人四时前来各边交易买卖,委官管领。当时法度严明。”一切不经朝廷许可的私人贸易都严格禁止。《大明律例》中上述禁令的条文繁复重叠,反映出明廷对这一问题重视的程度。明人认为,这些规定是为控制战略物资的出口,亦为了减少因贸易引起的纠纷,一切蒙古人所需之物均在朝廷掌握,则可以“操纵机宜”。
朱棣即位之初,为显示宽仁大度,对北部边疆各族的贸易似乎稍有放宽。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十一月壬寅,朱棣遣使赍敕谕兀良哈、鞑靼、野人诸部曰:“朕今继承天位,天下一家,溥海内外,俱效职贡。近边将言尔诸部酋长,咸有归向之诚,朕用嘉之。特令百户裴牙失里赍敕谕尔,其各居边境,永安生业。商买贸易,一从所便。欲来朝贡者,与使臣偕至。”同时,由于“靖难之役”,天下马匹损耗甚多,全国仅有马两万三千七百余匹。为巩固政权和边防,朱棣十分注意马政,一方面“严督所司,用心孳牧”,同时开民间养马之禁;另一方面就是加强与产马地区的贸易,大量买马。
一种交易是不定地点,价格由官方规定:
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九月壬辰,“陕西行都司奏,回回可古思于宁夏市马,请官市之,以资边用。上从之。命有司偿其直。上马:每匹给绢四匹、布六匹;中马:绢三匹、布五匹;下马:绢二匹、布四匹;驹:绢一匹、布三匹。军民私市者禁之”。
永乐七年七月乙酉,“敕镇守宁夏宁阳伯陈懋:官帑有绮帛布钞,可与新附鞑靼易马。良马勿吝直,次者亦酌量增直易之”。
大量的贸易以朝贡的形式出现。蒙古和其他民族的使节或商人,赴边境或进京贡马及方物,朝廷以赏赐的形式给予报酬,或直接给予货值。马和方物都有定价,赏赐有定额,如果赐赉不足额,进贡者则会不满。这种进贡,实际上是各族首领或商人与明廷之间在做买卖。在这种贸易当中,朱棣的方针是“怀柔远人,宁厚无薄”。不仅给货值,还要给予丰厚的赏赐。蒙古和其他各族来朝贡马及方物的记载,不绝于史书。比如:
“永乐元年十一月丙子,兀良哈头目哈儿歹遣其部属脱忽思等二百三十人来朝贡马。命礼部赐钞币袭衣,并赏其马值。上马每匹钞五十锭,中马四十五锭,下马三十锭。每匹仍与彩币表里一”。
二年四月己丑,指挥萧上都等自兀良哈还。鞑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