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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我杀我自己
一串串小岛。

    只不过东印度公司是个垄断公司组织,和王室关系密切,有组织。

    而西印度只有零散的、想要形成卡特尔垄断联盟、但暂时没人牵头的西印度商人协会。

    但西印度的种植园主,商人、船主、贸易商,已经联合成立了西印度商人协会。

    当然,糖法、糖蜜法、糖关税这些东西,对东印度公司影响不大,毕竟他们不怎么卖糖。

    但是,大家都是千年的狐狸,西印度的那群人,可不只是谋求糖。

    他们要以糖为契机,打擦边球,在《航海条例》的边缘地带,搞走私贸易。

    这里面,有个关键因素,就是爱尔兰。

    爱尔兰不是英国本土,在《航海条例》中,理论上算是英国的殖民地。

    而如果能够把货运到爱尔兰……虽然理论上爱尔兰是殖民地,但是,只要货能到爱尔兰,从爱尔兰到英国本土,那就容易多了。

    1733年的糖蜜法,是一整套系列立法,不是个单独的立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印度群岛的种植园主、商人,他们的财富已经足够多的,多到足够可以影响英国议会的决策。

    西印度商人联合会这样的组织,已经出现,并且不断收买议员、在国会游说。

    以《1733糖蜜法》为中心的一整套立法,实际上是一个以维护西印度群岛资本利益的立法,向外国糖征高额税的糖蜜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说以此为契机以扩大西印度资本集团的利益的。

    这里面的关键,刨除掉糖蜜法,让西印度资本得以借助行政力量,打压外国廉价糖外,还有个关键的东西。

    那就是,西印度的船,不需要在英国本土转运,直接前往爱尔兰和欧洲大陆。

    这里面,打的就是爱尔兰不是英国本土的擦边球。

    在《航海条例》中,当然那时候还是英格兰共和国,但爱尔兰,和英格兰共和国,在航海条例中是一个并列存在。

    也就是说,英国本土,不包括爱尔兰。

    理论上,按照《航海条例》,所有的产品,都要先运回英国本土,然后再进行销售。

    比如说,东印度公司的茶叶。

    东印度公司不是开茶叶店的,而是把茶叶运到英国本土,在那里征收高额税后,再进行拍卖,最后由本土的卖茶叶的,再把这些茶叶卖出去。

    也就是说,东印度公司如果直接和本土的茶叶贩子接洽,绕开关税这个中间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是违法的……

    糖,理论上也一样。

    但理论上的东西,肯定要出问的。

    比如说,加勒比的糖,难道要先去英国本土,然后再从英国本土运到北美殖民地?

    那这已经不是脱裤子放屁了,这是拉了之后又抽回去。

    所以,一旦出现裂缝,那问题就好找了。

    凡事,要堵,也要疏。

    《糖蜜法》的堵,是对外国糖加增关税。

    《糖蜜法》的疏,是简化本国糖的麻烦流程、降低税率、减少中间环节、简化行政力量的干预……

    而资本,是善于把“疏”,弄成一个溃堤决口的。

    其中,西印度的资本集团,要的是直接往欧洲大陆销售的权力,减少政府的干预,但对国内市场又希望政府加大航海条例和糖蜜法监管确保自身在国内的垄断地位。

    这其中,西印度资本,获得了直接向欧洲大陆卖货的权力。这包括南欧、北欧,和他们进行直接贸易,以减少中间环节,和法国糖竞争。

    那么,爱尔兰呢?

    西印度的商人,是否可以不先来英国本土,经过英国本土的分销商再销售到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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