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港澳回归
长,整整进行了两个半小时。
中英之间的这一次交锋,长达半年之久,一共进行了17轮谈判,过程相当曲折、复杂。中方抱着诚意,为维护双方的合作,做出了许多努力,提出了不少合理建议,也做了必要的让步和妥协。遗憾的是,英方一直不肯放弃其“三违反”的立场,更在最后阶段,在双方就大部分问题几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突然节外生枝,单方面中断了谈判。随后,英方即把其政改方案交立法局通过,从此与中方“分道扬镳”,最终走上对抗的不归路。
上世纪80年代,中英就香港问题签署联合声明后,中方就开始着手制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设计一套能体现“一国两制”的全新政治体制。
第二次见梅杰,是在那年秋天的纽约联合国大会上。他再次提出,英方打算加快香港政制改革的步伐,增加香港立法局议员直接选举的名额。我表示,政制改革必须与以后颁布的基本法相衔接。中方主张在香港推行民主,但必须循序渐进。
随后,出现了赫德和我之间的紧急书面谈判。概括起来,大致的情况是这样的:英方对中方15日的方案做出回应,提出 1991年18席、1997年24席的方案。中方又提出1991年18席、 1997年20席的方案。英方拒不接受,威胁说,如中方不修改基本法草案的名额,香港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将辞职,还建议派高级官员来北京面谈。中方回应说,中方的重大让步未获英方积极响应,因此英方没有必要再派人来京磋商,如英方不接受中方建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只能按原定方案做出决定。英方又提出几个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以及选举方法等问题,要求中方澄清。中方澄清时,采纳了英方的一些意见。最后,英方应中方要求,正式书面确认接受1991年18席、1997年20席的方案,并保证保持“九七”前后的“连续性”。
这时,英方企图利用香港过渡期,加紧推行所谓的“代议政制改革”,想在基本法颁布之前造成既成事实,以影响基本法对未来政制的安排。
这是我第一次踏上澳门的土地。而在香港回归前,我并未能以官方身份正式访港。
按理说,这种安排完全是中方自己的事了,英方无权干预。当然,我们还是希望英方能对各项特区筹备工作给予合作,提供一些方便。可是,在两年前成立筹委会预备工作机构的问题上,我们早已体会到了英方的不合作态度,在设立特区临时立法会的问题上,更是对英方不抱什么希望。
对此,舆论界有过种种说法。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是强调彭定康的个人因素。虽然当时我们也有伦敦政府听命于港督的印象,但我想恐怕还是应从更广阔的背景来看待这段历史。
实际上,这是英方在向中方摊牌。
英方如此大幅度改变在香港问题上与中方合作的政策,大概很难说全是个人因素所致,自有其深刻的国际背景。
但是,此次他作为密使来访,是为了忠实地履行撒切尔首相的方针。
柯利达抵京后,与周南副外长会谈了一整天,全面讨论了中英双边关系和香港问题。柯利达提出了增加两国贸易、恢复官方高层接触等改善双边关系的具体设想,也提出了英方准备大量增加1991年香港立法局直选议席数目的要求,由10席增至20席。
中方在9月下旬公开发表了邓小平同志1982~1984年间关于香港问题的三篇重要谈话(1982年9月24日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谈话、1984年7月31日同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的谈话和1984年10月22日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主权归属这个原则问题解决了,中葡谈判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中方收回澳门的具体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