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碎(下)
早,会是谁?
(一些作话)
我从没改过剧情,之前的修改,主要是梳理人物的心理变化。修改前,徐瑶争吵,然后离开,见到小于,发生捉奸。但重新去理的时候发现,徐的情绪不该突然那么亢奋,他对瑶出轨的事,已经知道十分之七八,纯粹是在逃避。而瑶和谭碧通电话,已经决定离开,不需要那么激动地跟徐吵架,离开家之后也不该迷茫地乱走。所以那部分改成了瑶主动走。这章是因为之前状态不是很好,写的时候情绪没能顶上去,有点疲软,其实这里才是该竹筒倒豆子的。
另外是瑶在离婚上展现的纠结,以及接下来为什么私奔。
可能在剧情里写得不够明显,导致一些读者老板会以现代逻辑去理解民国离婚。
民国采取仪式婚主义,没有民政局,只有苏区(苏维埃政府统治区)施行“婚姻登记制”。1950年新中国颁布《婚姻法》,我们现在熟悉的领证结婚才在大陆普及。民国结婚,有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的证人,不经官方机构的同意也算结婚。包办婚姻可操作的余地很大。
在离婚上,民国采取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达成一致后找公证人证明,和结婚流程相似。诉讼离婚就是上法庭。
插提一句。近代中国的婚姻法经历三个阶段,分别是:1907年清末婚姻法草案,1915年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草案,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三原则”草案(1930年颁布)。直到1930年,才从法律上确立女子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力,规定夫妻各自享有其财产。在之前,女子婚后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出嫁时携来的一切妆奁财物、成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而按照窃情的时间线,第一章发生的时间是1931年9月20日上海因“九一八事变”组织抗日示威游行,距离正式颁布国民政府时期新婚姻法,仅过去一年。
所以,民国绝对是限制离婚的。男方婚姻无过失很难离婚。夫妻双方无感情或感情破裂基本不作为离婚理由。男方纳妾、嫖娼等行为不属于通奸,不作为离婚依据。男方有过失,女方提起诉讼离婚也常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民法对于诉讼时间有严格的规定。
据吴志信对北京1917年—1932年的离婚诉讼案研究,妻方提出离婚225件,理由不充分118件,证据不实104件。
我希望窃情是一篇现实向,这种现实不在于非要写一个出轨嫖娼男,也不想非要塑造一个“大女主”,而是一些更超脱和抽象的,连我自己也很难讲清楚的东西。很抱歉,之前状态不太稳定,现在重振旗鼓,可以继续向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