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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如何拨千斤
    一、最谦卑的仆人

    1793年夏天,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受华盛顿总统委托,以联邦政府行政分支的名义,写信给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要求他们为行政分支在外交中面临的二十九个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比如,美国的中立外交政策到底该由国会立法宣布,还是由总统决策宣布。

    几天后,华盛顿总统收到了由六名大法官中的五人亲笔签名的回信。这封短信很有意思,值得在这儿全文照录:

    费城

    1793年8月8日

    阁下:

    我们已经考虑了国务卿根据您的指示在上月18日给我们的信中提出的问题。

    宪法为在某种程度上互相制约的政府三个部门之间划出了分界线,而我们是作为最后之倚仗的法庭之法官,这两点考虑给我们以强烈的理由认为,不由自主地参与超出法庭职权的问题之决策,是不适当的;进而言之,宪法给予总统召集各部门首脑征求意见之权力,显然是有意地且明确地仅限于行政之各部门。

    我们对可能招致您的行政分支困难的所有事情表示万分的遗憾;但是值得宽慰的是,我们深信,您的判断能够辨明是非,您的一贯的慎重、果断和坚定,能够克服一切障碍,为合众国保持权利、和平和尊严。

    怀着深切的尊敬,我们有幸是您的最恭顺的和最谦卑的仆人

    约翰·杰伊

    詹姆斯·威尔逊

    约翰·布莱尔

    贾·伊莱德尔

    维·帕特森

    通常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地位和权威,是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为最高法院争得“司法复审权”以后,才真正确立的。其实,以参与写作《联邦党人文献》的约翰·杰伊为首的大法官们,回信给华盛顿总统,拒绝为政府事务提供咨询的时候,司法分支就为自己悄悄地庆祝了成人礼。从此以后,法庭真正独立了。美国的司法从此彻底摆脱了从英国继承来的“法庭是国王的法庭、法官是国王的法官”的胎记。

    为了给法庭确立这样的地位,1793年秋天约翰·杰伊大法官在给华盛顿总统起草回信的时候,作出了令人赞叹的思考和努力。大法官们把自己为国效劳的公仆身份和作为司法分支代表的身份区别开来,为了确立司法分支的独立,拒绝总统邀请对国务发表咨询意见。道理很简单,如果司法分支参与了咨询意见,那么就和政府另外两个分支建立了某种关系,若司法意见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的意见,司法分支由于其无实权而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甚至沦为立法或行政的附庸,在需要对案件与诉讼作出相应判决的时候,它却已经失去高居于其他分支之上的独立性。

    相反,拒绝接受总统邀请发表咨询意见,宣示了宪法赋予法庭的独立,就保留了在法庭上对案件和诉讼作出判决的权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法官们就不必顾忌立法和行政官员的观点,只要根据宪法解释法律,根据法律断案判案。有了这种独立性和权威,他们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只有一个标准:“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汉密尔顿语)。”

    二、最高法院的反多数性质及其回应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引人注目的权力是解释宪法,即判决上诉案的时候,能够对国会通过的成文法规或者行政分支的措施进行“司法复审”。如果判定其违宪,这法规或行政命令就宣布失效,而不管它是不是得到当时多数民意的支持。联邦最高法院的这种司法复审案例,伴随着建国两百年来社会持续而巨大的变化,成为美国社会进步的最有迹可查的脚印。美国社会制度和观念的变化,几乎都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有关。

    可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复审”中以违宪为理由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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