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四两如何拨千斤
成文法规,从逻辑上就是屈指可数的九位大法官有权推翻国会里民选代表多数做出的立法。国会议员是民众定期民主选举产生的,他们的任务就是表达民众的意愿。

    国会的提案、辩论、表决等程序,包括在国会办公室里展开的游说,在国会大厦外的民众集会,都不外是一种具备公开性的政治过程,其核心是主权在民的理念。最高法院却刚好相反。大法官不是民选的,从不要求对民众负责。尽管最高法院的每案一小时的听证是公开的,但是最高法院的其他作业过程都是闭门的。大法官们深居简出,和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有一定的隔阂和绝缘,民众很难影响大法官。

    这样的安排有独特的考虑。问题是,最高法院有权作出的司法审查,有权推翻立法议会的立法,无疑是一种反多数的制度设置。民主既然是“多数的统治”,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却是能够阻遏多数统治的权力。因此,有学者提出,最高法院是一种“反多数”的东西,其本质是“反民主”的,它有可能沦为“司法专制”。

    这儿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理论上的悖论。如果最高法院干预不足,则不足于遏制通过立法和行政分支实现的多数暴政,司法分支这个最无害的分支也就成了最无用的分支。如果最高法院干预过度,使得通过普选产生的行政和立法分支遭到挫折,无法表达和实现多数人的意志,民主就事实上遭到了破坏。

    美国法学界和法庭本身,不可能不看到这一批评。一直有人在思考怎样回应这样的批评。

    1893年,詹姆斯?布拉德利?塞耶(JamesBradleytrineofConstitutional Law。这是第一次有人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提出限制。这一论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大法官。

    塞耶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权限,应该是严格“司法性的”,而和政府的政治性分支截然区分。司法分支必须充分地尊重其他分支在它们的宪法权力范围里作出的决策。

    这就是说,一项成文法律对于最高法院来说,“只有当那些有权立法的人犯了错误,而且是犯了显而易见的错误”的时候,才是可以宣布为违宪的(take)。宪法不是一份像产权证那样的文件,只要读得仔细就可以了。宪法不是在技术上最终已经完成的文件,而是一份有关政府的复杂的授权文书,留待未来的复杂情况的考验。而且,对它的文字的理解,不同的人可能有所不同。

    宪法留有让后人选择和判断的余地。所以,在成文法律里,“合理的选择就是符合宪法的选择”,而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复审权的时候,对什么是合理的、可允许的,具有最终裁决的权力。但是,仅到此为止,最高法院不涉及除此以外的政策性选择。

    大法官弗兰克·弗特(Frank Furter)后来说:法院“不是代表性机构,设立它们不是为了要它们很好地反映民主社会的意愿”。所以,“显而易见的错误”这一规则,就是要限制司法分支的涉足领域,使得它插手的事务截然不同于立法领域,只有这样,司法分支的插手才是有理由的。

    1958年,法官勒尼德?汉德(Learnedionof tureat  hand)。他指出,在一个功能分立的政府里,必须有一个力量来保证各州政府、国会、总统等等在它们预定的功能范围里运作。法庭是最合适的力量,而且只有法庭适合担当这样的重任。

    1959年,ecral Principle)。他说:司法程序的主要合宪性依据在于,它必须是严格地纯粹原则性的,得出裁决的每一步都建立在分析和推理的基础上,这些分析和推理是超越于裁决所导致的立即后果的。

    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有影响的,却是所谓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扫起落叶好过冬 第三辑简介 >扫起落叶好过冬 第三辑目录 > 四两如何拨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