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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富强相因」-兴办民用企业
年慈搐生日,清政府勒令“报效”55千余两。清政府对电报局的腹削囱极明显,如规定发报“宫先商后”、官报免费,由于““各省宫报日繁,动即数百言,均列头等”,电报局不得不掏下急侍发出的商人电报,商报减,立即影响到电报局的收入,而商人为迅速传递商情,便将电报交由外国公司水线拍发,结果“乃使可得之利转入洋商之手”;同时清政府还以各种名义向电报局轨索“报效”。搪不完全统计,从1884年到1902年电报局先后向清攻府“报效”多达142万元,约占资本总额220万元的百分之六十四。因此,1885年李鸿章不得不承认:“溯自电报创设以来,实在功效,在官者多,在商者少。”类似的情况,在其他一些官督商办企业里也是司空见惯的。

    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是束缚民挨资本的绳索。

    李鸿章在为上海机器织布局等官督商办企业申请专利时,往往接引“泰西通例”作为依据。其实,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制度是形似而质异。本来,专利制度是国家对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制度。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制定了专利法,给予发明人以专利权。发明人只要向主管专利的机关登记、申请,经过批准后,他的发明就成为专利,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项发明的独占权,只允许发明人生产、使用、销售此项发明品,其他人使用时,必须得到他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使用费。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却有所不同:(一)官督商办企业只是移植西方先进的机器设备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并非是什么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按照“泰西通例”是不应享有专利的。(二)官督商办企业凭借专利权,垄断生产和市场,他人既或经过正式申请并愿付给一定报酬也不准仿效,这是违反“泰西通例”的。很明显,官督商办企业的所谓专利权,实际上是依靠封建权势,假“泰西通例”之名,以行封建式垄断之实。这种防止“他人争衡”的垄断特权,对于官督商办企业来说,固然是“一种推动力量”,但是推动官督商办企业,并不等于促进民族资本的发展。正如前述,官督商办企业属于官僚资本范畴,“官”掌握着企业大权,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受益者。一般私人资本因为处于无权地位,纵然能够分沾利益,也必定是微乎其微的。同时,利用垄断特权推动官督商办企业本身就是以侵害社会上众多私人资本的利益为前提的。当时享有垄断特权的企业部门。均为市场广阔、利润优厚的部门,如纺织、航运等,许多私人资本渴望投资但因阻于专利而不可得。拿航运业来说,由于轮船招商局有“五十年内只许华商附股”

    的规定,1882年上海商人叶澄忠禀请制造轮船设立航运局,李鸿章就以“不准另树一帜”

    ①为由加以扼杀。正因为这样,在洋务运动期间,中国竟没有一家华商轮船公司出现。纺织业也有类似情况,由于李鸿章为上海机器织布局请得10年专利,所以从1882年到1891年10年间浚有出现一家私人资本的棉纺织厂。李鸿章声称给予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是为了防止“外人争利”。

    但是,事实证明,这种垄断特权是“损华益洋”的。时人在评论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时说:这种规定“是何异临大敌而反自缚其众将土之手足,仅以一身当关拒守,不以傎乎?”

    ②① 《交通史航政篇》,第1册,第221页。

    ② 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61,第6页。

    李鸿章明确表示,兴办民用企业,是企图“稍分洋商之利”。在半殖民地的中国,“求富”便不能不和外国侵略者“争利”。当时中国沿海的航运几乎全被外轮霸占,以纱、布为大宗的洋货正以日益增长的势头涌入内地,外国资本家还贪婪地觊觎着在中国开采煤铁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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