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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富强相因」-兴办民用企业
”的道路,于 1878、1883、1893年三次同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签定了统一运价、联合垄断的“齐价合同”。这个“齐价合同”是以“专为抵制洋轮”而自诩的轮船招商局与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暂时妥协的产物,虽然对于轮船招商局增加水脚收入和企业资本积累不无裨益,但却促进了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在华侵略势力的扩张,箝制了我国民族资本航运业的发展。时人评论说:这个“三家合同,但能压抑华商,不能遏制外人,西人决无此措施, 自锄同类,背道而驰。”

    ②轮船招商局不仅与洋轮签订“齐价合同”,而且在乞求外债上也抢先走在最前列。李鸿章兴办民用企业,在70年代完全依靠垫借官款和招商集股,及至80年代便把借用外债问题提上了议程。1880 年末,淮系将领刘铭传提出暂借洋债修筑铁路的建议,李鸿章立即上疏表示支持,说造路所需经费“自必不赀。现值帑项支绌之时,此宗巨费,欲筹之官则挪凑无从,欲筹之商则散涣难集,刘铭传所拟暂借洋债,亦系不得已之办法。”他认为“借债以兴大利,与借债以济军饷不同。盖铁路既开,则本息有所取偿,而国家所获之利又在久远也。”李鸿章既主张“借洋债以兴大利”,企图借助外国贷款兴办民用企业,以便谋取“久远”之利;又担心外国势力凭借贷款侵害中国的财政和民用企业的主权,因而提出了三项防范性的规定:为防止洋人把持铁路,“一切招工、购料和经理铁路事宜,由我自主,借债人不得过问”;为防止洋人诡谋占据铁路,“不准洋人附股”,“不得将铁路抵交洋人”:为防止外国势力借铁路债款侵害中国财政,要事先议明借款“由国家指定日后所收铁路之利陆续分还。”他明确表示,“界线既明,弊端自绝,不如是则勿借也。”

    ①李鸿章对举借外债的态度,不能说是错误的,问题在于他在借款的实践中往往屈服于洋人的压力而被迫改变初衷。1883年上海金融市场由于外国金融势力的干扰,酿成了一场严重的货币危机。是时轮船招商局运营资本周转失灵,加之“商股难招”,李鸿章便批准该局从英国资本抬和、天祥两洋行借贷747千余两,以码头、仓库作为抵押。这次抵押借款为洋务派民用企业举借外债度日开了一个先例。1884年轮船招商局为躲避中法战争的破坏,将全部财产以525万两代价售与旗昌洋行,约定在战争状态结束后照原价赎回。到了1885年,轮船招商局既要偿还怡和、天祥两洋行欠款,又须赎回抵押旗昌的财产,但因“无款可筹”,便又以全局轮船、码头作为抵押品,向汇丰银行告贷30万镑(合银1217140两),年息7厘,以金镑计算,由于银价猛跌,汇率剧变,使以白银折算金镑还债的轮船招商局遭到了数十万两的损失。这次贷款不仅是外国资本的高利盘剥,而且是外国资本蓄意侵蚀企业主权的行动。因为汇丰贷款的主要条件是:“合同订立乏后,汇丰派一监理之洋人。该洋人可以随时查看局中帐簿,并验看各船产业。其人薪水由招商局给发”,“每年有妥当者二人,估局中各产物轮船(产业价值),俟三十万镑金并利还清为止,此二人由汇丰派往,其薪费等项均由招商局付出”;① 费维恺:《中国的早期工业化》,第128页。

    ② 经元善:《居易初集》,卷2,第42页。

    ① 《光绪六年十二月初一日直隶总督李鸿章奏》,《洋务运动》(六),第145—146页。

    “招商局和汇丰往来银款”,“均由汇丰经手”;“如招商局不能照上列各款依时办理,汇丰可以有权全行收取,或摘取局中船只各物业,可出卖、可出赁、可出典,听凭汇丰主意。”

    ①30万镑借款,原定分10年还清,但直到1895年议定续借20万镑贷款时,尚未付清,致使轮船招商局产权长期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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