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2
。”其时尚未更名,当曰“臣囊知牙斯。”作史者从其径更名录之耳。
故印己坏,乃云“因上书求故印”者,求更铸如故印之式,去新字而言玺。《南粤传》:“朕高皇帝侧室之子。”师古曰:“言非正嫡所生。”非也。《春秋·左氏桓公二年传》曰:“卿置侧室。”杜解:“侧室,众子也。”《文公十二年传》曰:“赵有侧室曰穿。”
《西域传》:“康居国王东羁事匈奴。”言不纯臣,但羁縻事之,与乌孙羁属意同,当用彼注删此注。
“宜给足,不可乏。”当作“可不乏”。
《外戚传》:“常与死为伍。”言滨于死。
“其条刺史大长秋来自之。”“史”当作“使”。元是“使”字。
“丞知是何等儿也。”言藏之以辨是男非女。师古注非。
“奈何令长信得闻之。”谓何道令太后闻之。
“终没,至乃配食于左坐。”谓合葬渭陵,配食元帝。
《王莽传》:“治者掌寇大夫陈成自免去官。”盖先几而去。
自称“废汉大将军”者,自称汉大将军也,下文云“亡汉将军”同此意。自莽言,谓之废汉、亡汉耳。
“会省户下。”省户即禁门也。蔡邕《独断》曰:“禁中者,门户有禁,非侍御者不得人,故曰禁中。”孝元皇后父大司马阳平侯名禁,当时避之,故曰省中。
“右庚刻木校尉。”“刻”、“克”同,取金克木。
《叙传》:“刘氏承尧之后,氏族之世,着乎《春秋》。”《左氏昭公二十九年传》:“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者,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师古引“士会奔秦,其处者为刘氏”,则又其苗裔也。
“雕落洪支。”谓中山、东平之狱。服虔以为废退王氏,非。
○后汉书注《光武纪》:“今此谁贼,而驰鹜击之乎?”注:“谁谓未有主也。”非,言此何等贼,不足烦主上亲击也。
“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言比略卖人口律罪之,重其法也。
《质帝纪》:“先,能通经者各令随家法。”注:“儒生为《诗》者谓之诗家,为《礼》者谓之礼家。”非也。谓如《诗》有齐、鲁韩、毛。通《齐诗》者自以为《齐诗》教授,通《鲁诗》者自以为《鲁诗》教授,韩、毛及《五经》皆然,乃所谓家法耳。《鲁丕传》言:“法异者各令自说师法”;《徐防传》言:“伏见大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循家法”是也。
《安帝纪》:“永初元年九月癸酉,调扬州五郡租米,赡给东郡济阴、陈留,梁国下邓、山阳。”注:“五郡谓九江、丹阳、庐江、吴郡、豫章也,扬州领六郡,会稽最远,盖不调也。”按《顺帝纪》:“永建四年,分会稽为吴郡。”安帝时未有吴郡,止五郡,无可疑者。注非。
冯异遗李轶书:“苟令长安尚可扶助,延期岁月,疏不间亲。远不逾近,季文岂能居一隅哉。”言季文于更始为亲近之臣,当在朝秉政,岂得居此一隅。注失其指,反以为疏远,非。
《景丹传》:“邯郸将帅数言,我发渔阳、上谷兵,我卿应言然。”谓邯郸将帅有此言,我亦聊以此言应之,不能必二郡之果来也。本文自明,注乃谓王郎欲发之,谬矣。
《鲍永传》:“大守赵兴叹曰:‘我受汉茅土,不能立节,而鲍永死之,岂可害其子也?’”“永”字误,当作“鲍宣”。
《杨厚传》:“阴臣近戚妃党当受祸。”阴臣谓妇人,下文宋阿母是也。注:“阴,私也。”非。
《郎ダ传》:“思过念咎,务消只悔。”注:“只,大也。”非也。按《易·复》:“初九,无只悔。”九家本作“多”,古人多、只二字通用。
《朱浮传》:“自损盛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