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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论帝国与民国之蜕变
于社会”的传统,是从我们最古老的“宗法社会”逐渐演变出来的。宗法制是个纯国货。它在其他民族的历史里,是找不到类似的制度的。

    可是“宗法社会”究竟又是个什么东西呢?简言之,它便是由我先民所特有的祖先崇拜传统,所发展出来的以父系家长(paternity)为中心的氏族制度(clan)。

    前节已言之:我们的“封建社会”之崩溃早于西方一千七百余年。可是我们在封建社会崩溃之后,却没有弄到小邦林立、大家一致要钱的程度。相反的,由于特有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驱使,我们却搞出个高度中央集权的超级大帝国来。

    为著这个“中央集权”的运作,我们又发展出一套世界历史上无与伦比的“文官制度”(civil service system)。这个完整的制度,再经历朝改进,到满清初年,可说已臻至化境。它的运作之灵巧与科学化,允非国共两党后来的党官制所可望其项背。这样一个完备而合理的统治系统,再由一些思想家、政治家把我们东方哲学——儒、法、道三家的精义熔注其间,日久化民成俗,便形成了一个所谓“霸王道杂冶”的“文化整体”(cultural entity)。关于这文化整体的特性与通性,时贤与笔者于各种著作中所论已多,不应再叠床架屋。今且粗列数条,以一示其在中西文化冲突中所发生的作用。

    吾人应该提出的第一条便是我们传统“宗法社会”遗留下来的“家长制”。在传统中国的家庭里是尊卑分明、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家庭成员悉听命于一位既长且尊的家长。这种家长在家庭业务的管理上,有其绝大的权力与威望;同时在道德上,他也有绝大的义务与爱心。对一个家庭的兴衰贫富,和子女儿孙的管教养卫,他都要负全部责任的。但是他不是个毫无约束的独裁者。就以家庭财产而言吧!全家成员(除已婚女儿之外)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如果协议“分家”,则“家长”也只能取其应得之一部分。可是在一般管教上,则长幼尊卑之间是没有什么“自由平等”可言的。做子女的在家长管教之下,连最起码的,现今所谓“基本人权”的“择偶自由”都是享受不到的。

    我国传统儒家论政,多半都是“国、家”并提的,先要能“齐家”,然后才能谈到“治国”。家就是个小国;国就是个大家。所以国王、皇帝便是个特大家庭的太上家长;老百姓都是“子民”。不特此也,大皇帝底下的各级官吏也都是大大小小的家长。县长知事叫做“父母官”,刺史郡守叫做“‘牧’民之吏”。依次类推,则皇帝便是最大的活祖宗。所以“祖国”这个现代化的名词,在古代则叫做“君父之邦”。君父一体,是最应受到子民们尊敬和服从的。所以孟老夫子骂人时也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因而传统中国政治社会的结构便是从“父亲”这个小权威开始,形成一个小小的“权力金字塔”。然后重重叠叠上瑶台,大小金字塔层层配套,直至皇帝。皇帝所操纵的“国家机器”(state macizen)之间的关系,图解如下:

    可是在传统中国里,政治结构虽然高度中央集权(见图甲)——用时下术语来说,便叫做“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但是“集权”(centralization)并不是“极权”(total pootalitarianism)。在这个“层层节制”的统治系统里,各级政府如都能按理出牌,也颇能收“垂拱而治”之效。纵使最高层出了一位荒淫无道的“暴君”(despot),他想透过层层金字塔,一竿到底,奴役全国人民,亦殊不易。因为暴君之出现,他第一步必须破坏他自己的法统。法统既失,则统治机器失灵,在那交通和资讯都相当原始的硕大帝国之内,搞其“东方暴君主义”(oriental despotism),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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