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正义感-2
较有利的人认为更大的总(或平均)福利可能是他们得到满足的结果,从而坚持他们的要求,这种反应就尤其令人惊异。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相互关系的原则是起作用的,而求助于功利也只会引起怀疑。同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对所有人的关心比较起来,通过把每个人算作一个人(即对每一个人的功利予以同等考虑)而对所有人表示的关心是不强烈的。因此,在一个受功利标准支配的井然有序的社会内产生的忠诚,可能会由于社会部门的不同而大不相同。随着稳定性的相应减少,有些集团可能很少会获得正义地去行动的欲望(这种欲望现在由功利主义原则规定)。
当然,在任何井然有序的社会中,各个社会集团的正义感的力量是不同的。然而,为了保证使相互关系把整个社会,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结合在一起,人们不得不接受诸如正义的两个原则之类的原则。功利主义者何以要强调同情的能力,理由显而易见。没有从别人的较有利地位中得到好处的人,必定认同于较大的满足总(或平均)量,否则他们就不会有按照功利标准办事的欲望。这种利他主义倾向无疑是存在的。然而,同作为相互关系原则而被提出来的这三条心理学法则所产生的倾向相比,这种利他主义倾向可能不那么强烈,而对同情的认同作用的明显能力也似乎比较少见。因此,这些感情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支撑作用较小。此外,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按功利主义观办事往往会破坏失败者的自尊,而尤其在他们本来就已比较不幸的情况下会产生这种作用(第29节)。如果把权威的道德看作是适用于整个社会秩序的道德,那么这种道德的特点就是要求为了更大的善而作出自我牺牲,就是反对个人和次要团体的价值。自我的空虚应在为更大目标服务时克服。这种理论可能由于其破坏性的结果而促使人们去自怨自艾。当然,功利主义还没有走到这种极端,但类似的作用是必然要发生的,这种作用会进一步削弱同情的能力,并改变感情关系的发展方向。
相反,把别人的善看作就是自己的善,意识到别人所做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善的一部分(第79节),这种倾向在一个受正义即公平观指导的社会制度中可能是十分强烈的。但这一点之所以可能,完全是由于正义原则已经包含了这种相互关系的缘故。有了这些原则所提供的持久保证,人们就可以培养起一种构成人类之爱的基础的巩固的自我价值意识。如果直接求助于同情的能力,把它当作在缺乏相互关系时的正义行动的基础,功利原则不但比正义即公平观要求更高,而且也决定于不那么强烈和不那么共同的倾向。其他两个因素也影响了正义感的力量,即道德观的明晰性及其理想的吸引力。我将在下一章考虑后者。我打算在下一章指出,契约观点同与它对立的一些观点相比,更符合我们的善;这里我先采用这个结论,用它来进一步证明前面的意见。正义原则的更大的明晰性已经在前面考虑过了(第49节)。我曾经指出,同目的论相比,正义原则规定了一种明确的观念。相反,最大限度地提高福利总量或臻于至善的概念,是模糊不清、难以名状的。确定平等自由权在什么时候受到侵犯和根据差别原则来证实矛盾,要比确定不平等待遇是否会增进社会福利来得容易。这两个原则(以及各种优先规则)的比较明确的结构,使它们对人们的理智表现了更大的明确性,从而牢牢地掌握了人们的思想。为它们提出的各种解释和理由,可以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承认;要求我们采取的行动,也可以更明确地用公认的标准来规定。因此,从所有的这三方面的考虑来看,契约观点似乎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穆勒似乎也同意这个结论。他指出,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除非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否则人类社会就显然不可能有任何存在的基础。政治体制的改善消除了利益的对抗,也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