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正义感-2
违反了互利原则,而且还意味着人们的要求的力量直接受到自然能力分配的影响,因而也就是受到从道德观点看纯属偶然的一些事件的影响。正义即公平理论中的平等基础避免了这些缺点。这里唯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偶然事件,就是是否具有获得正义感的能力。通过把正义给予那些也能给予别人以正义的人,相互关系原则就在最高层次上得到了实现。
还有一种意见是:我们现在可以更全面地把两种平等观一致起来。有些作家把平等分为两种,即在某些善的分配方面所实行的平等(其中有些善几乎肯定会使受惠较多的人得到更高的地位和威望),和不管人们的社会地位如何而一视同仁地予以实行的平等。第一种平等是由第二个正义原则规定的,因为这个原则规定了组织结构和分配份额,从而使社会合作变得有效而又公平。但第二种平等则是基本的。它是由第一个正义原则和互相尊重之类的自然责任规定的;它是作为道德的主体所应该得到的。这种自然的平等基础说明了它的更深刻的意义。第一个原则比第二个原则优先,这就使我们能够避免用特定的方式去决定这些平等观的优劣,同时,按照原始状态的观点而提出的论据,也表明了这种优先是如何产生的(第82节)。
如果要始终如一地去应用公平机会原则,我们就必须在看人时不受他们的社会地位的影响。但是,这种意向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行?即使公平机会(按照对它们所作的规定)得到了实现,家庭似乎也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机会(第46节)。那么,是不是应该取消家庭呢?从家庭本身来看,同时也考虑到某种优先原则,平等机会的思想有朝这个方面发展的倾向。但从整个正义即公平理论来看,采取这个方针的迫切性不大。承认差别原则,就要对自由的平等制度所设想的社会不平等现象重新规定理由;如果博爱原则和补偿原则都能得到适当的重视,那么资产的自然分配和社会环境的偶然事件就能比较容易地得到承认。既然可以使这些差异对我们产生有利的作用,我们就比较容易津津乐道于自己的好运,而不会由于想到如果消除了所有的社会障碍,使我们同别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机会,我们的处境本来可能会好得多之类的问题而感到沮丧。如果这种正义观是真正有效的,并且是得到公认的,那么,它似乎比其他正义观更能改变我们对社会的看法,并使我们听从自然秩序的安排和安于人类生活的条件。
最后,我们还应该回顾一下正义理论的范围。不但关于道德的许多方面不曾涉及,而且关于动物和自然界的其余部分的正当行为也不曾予以说明。正义观仅仅是道德观的一部分而已。虽然我并没有认为,为了负起正义的责任,获得正义感的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但我们的确似乎没有必要把严格的正义给予没有这种能力的生物。但这并不是说,关于它们或在我们与自然秩序的关系中,就根本没有任何要求。对动物残忍肯定是错误的,而消灭整个物种可能是一种巨大的罪恶。感知快乐和痛苦的能力,了解动物可能会有的生活方式的能力,显然规定了对动物的怜悯和人道的责任。我不打算说明这些经过深思熟虑的看法。它们不属于正义理论的研究范围,而且也似乎不可能把契约论扩大以便能够自然而然地把它们也包括进来。关于我们与动物和自然界的关系的正确观念,看来可能决定于某种关于自然秩序及我们在其中的地位的理论。形而上学的任务之一就是提出一种适合于这一目的世界观;它应能发现对这些问题来说具有决定意义的真理,并使之系统化。在多大程度上将不得不对正义即公平理论进行修正,使之适应这种内容更广泛的理论,这是无法说明的。但似乎有理由希望,如果它能对人与人之间的正义予以正确的说明,而这些更广泛的关系又得到了考虑,那么,它就不可能是过分荒诞不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