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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义的善-1
    在这一章里,我要讨论稳定性问题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部分。这个部分涉及的是,正义即公平同好即合理这两个概念是否一致的问题。如果有了井然有序的社会的那种环境,一个人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就会赞成和确认他的正义感,这一点仍然有待于证明。我处理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依次讨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各种迫切需要,及其正义安排促进其成员的善的方式。因此,我首先要指出的是,这种社会考虑到人的自律性和他们对正当和正义所作的判断的客观性。其次,我还要指出,正义如何同社会联合的理想相结合,如何减少了妒忌和怨恨的倾向,以及如何规定了一种存在自由权优先的平衡。最后,我还打算研究一下正义即公平观与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的不同,以便说明正义的体制如何为自我的统一创造条件,并使人们能够作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的主体来表现他们的本性。把这些要点综合起来,我于是就能够说,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有效的正义感成了一个人的善的一部分,因此,不稳定的倾向即使不能消除,也可使其受到抑制。

    在讨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各种特征之前,我应该着重指出,我所关心的一致性问题只适用于这种社会形态。因此,我们仍然使自己限于严格的遵守理论。然而,这是一个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因为如果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不能做到一致,它似乎必然会一事无成。另一方面,即使在正当与善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这也决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因为正当与善的关系意味着,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在用合理选择原则评价他们的生活计划时,将会决定保持他们的正义感,用以调整他们的相互行为。在缺乏知识的情况下可能得到赞同的原则,与不是以全面的知识来选择和应用的合理选择原则之间,存在着这种必要的配合关系。然而,在正义原则得到充分实现时,以明显不同的方式来说明的一些原则也是相互配合的。当然,提出契约论的方式也说明了这种一致性。但这种一致关系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一致的基础还需要推论出来。

    接下来我要研究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若干特征,这些特征合在一起,使有理性的人确认了自己的正义感。这个论据是逐步累积起来的,它有赖于各种意见的综合,至于这些意见的实质,要留到后面去总结(第86节)。

    首先我要指出,如果我们认真考虑我们的道德态度的心理根源,我们有时候就会怀疑这些态度是否合理。由于我们认为这些感情是在以屈从于权威为标志的情况下产生的,我们可能想知道是否应该把它们全部抛弃。既然证明正义的善的论据决定于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中具有正义地去行动的有效欲望的成员,我们就必须减少这种不确定情况。因此,设想有一个人把道德感的激励体验为一种无法说明并且此刻他也无法证明的禁令。为什么他不认为这种激励仅仅是由于神经过敏的强制?如果事情最终证明,这些顾虑实际上主要是由幼年时期的偶然事件而形成和引起的,或许是由我们家史的过程和阶级地位而形成和引起的,同时还证明除此以外更无其他原因,那么,确实没有任何理由要让这些顾虑来支配我们的生活。但是,对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的某个人来说,当然还有其他许多情况应该说明。人们可以向他指出正义感情发展的基本特征以及最后应如何来理解原则的道德。此外,他的道德教育本身也一直得到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的指导,而这些原则则是他在所有的人作为道德的主体都有平等代表权的原始状态中可能赞同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被采用的道德观是不以自然的偶然事件和偶然的社会情况为转移的;因此,赖以获得道德心的心理过程是同他自己可能选择的原则相一致的,而他又是按照他可能承认是公平的、不因运气和偶然事件而有所改变的条件来选择这些原则的。

    一个生活在井然有序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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