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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义感-2
个部分中我们要问,以前所承认的事情是否可以重新考虑(第25节)。我并不是认为正义即公平观就是最稳定的正义观。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有远远超出我所概述的这种粗糙理论所包涵的理解力。得到一致同意的正义观只要相当稳定就行了。

    现在,我来谈谈平等的基础,即人们赖以得到符合正义原则的待遇的人的特征问题。我们对待动物的行为不是由这些原则指导的,或者说,人们是普遍这样认为的。那么,我们根据什么来区别人和其他动物,并认为正义的限制只适用于我们与人的关系呢?我们必须研究是什么决定了正义观的应用范围。

    为了说明我们的问题,我们可以区分适用平等概念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把平等应用于管理作为公共规则体系的体制。就这一点来说,平等基本上是规则性的正义。它意味着按照同样情况同样处理之类准则(由法规和惯例规定)等等,来公正地应用规则和始终如一地解释规则(第38节)。这个层次上的平等,是常识性的正义概念中最少争议的成分。第二个层次,也是复杂得多的层次,是把平等应用于体制的实际结构。在这里,平等的含义是由要求人人都能得到平等的基本权利的正义原则明确规定的。大概这里不包括动物;动物当然也得到某种保护,但它们的情况和人的情况不同。不过,这种结果仍然没有得到说明。我们还需考虑哪些人应该得到关于正义的保证。这使我们达到了第三个层次,而正义问题正是在这个层次上产生的。

    理所当然的答案似乎是:有权得到平等的正义的正是道德的主体。道德的主体的特征有二:首先,他们可以具有(并被认为具有)关于他们的善的观念(由合理的生活计划表达出来);其次,他们可以具有(并被认为获得了)某种正义感,即至少在某种最低程度上应用正义原则并按照正义原则办事的一种通常有效的欲望。我们利用对原始状态中的人的描述,来挑出获选原则所适用的人。各方毕竟被认为是采用了这些标准来管理他们的共同体制和指导他们对彼此的行动;对他们的本性的说明,参与了这些原则赖以得到选择的推理。因此,平等的正义正是由于有了达成原始状态的普遍协议并按这种协议办事的人。应该指出,道德人格在这里被规定为在适当时候通常可以得到实现的一种可能性。正是这种可能性使正义的要求发挥了作用。下面我还要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因此,我们知道,获得道德人格的能力,是有权得到平等正义的一个充分条件。除了这个必不可少的起码条件外,再也无需其他条件。至于道德人格是否也是一种必要条件,我不打算讨论。我姑且认为,人类的压倒多数都具有获得正义感的能力,因此,这个问题并不产生任何重大的实际问题。道德人格足以使一个人成为权利要求的主体,这—点至关重要。我们决不可误以为这种充分条件是始终得到满足的。即使这种能力是必要的,但要以此为根据而拒绝给予正义,这实际上可能是不明智的。这可能会使正义的体制遭到太大的危险。

    应该着重指出:获得道德人格的能力,即获得平等的正义的充分条件,并不是十分严格的。如果一个人或者由于天生或者由于偶然而缺乏这种必要的潜在能力,这种情况就被看作是一种缺陷或损失。没有哪个种族或哪个得到承认的人群是缺乏这种属性的。只有极个别的人没有这种能力,这种能力的极少实现和完全不能实现,是不正义的和条件极差的社会环境或偶然的不测事件所造成的结果。此外,虽然获得正义感的能力可以因人而异,但这不能成为剥夺那些具有较差能力的人受到正义的全面保护的理由。一旦某种最起码的条件得到满足,一个人就同其他任何人一样有权得到平等的正义。获得正义感的更大能力,如在应用正义原则和在特殊情况下列举论据时通过更大的熟练和灵巧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其他任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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