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正义感-1
说来,个人在对其感觉进行说明时引用某种道德概念及其有关原则,这是道德感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特征,也是把它们同自然态度区别开来的东西的一部分。他对自己感觉的说明,涉及一种公认的正确或错误。如果我们对此产生疑问,我们就有可能作为相反的例子提出种种不同的犯罪感来。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最初的犯罪感就是对权威的犯罪感,而我们在长大成人后,不可能没有所谓残余的犯罪感。例如,一个在严格的教派中长大的人可能一直被教导说,看戏是错误的。虽然他现在不再相信这种说教,但他告诉我们说,他在看戏时仍然有犯罪感。但这不是应有的犯罪感,因为他不会向任何人道歉,也不会决心不再看戏,等等。事实上,他倒是应该说,他有某种不自在的知觉和感觉等等,就像他在产生犯罪感时所感觉到的那样。因此,假定契约观点是正确的,对某些道德感觉的说明就要依赖于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的正当原则,而其他的道德感觉则与关于好的概念相联系。例如,一个人感到有罪,是因为他知道他所拿的超过了他应得的那一份(他应得的一份是由某种正义的安排规定的),或者是因为他没有公平地对待别人。或者,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怯懦和没有说实话。他没有能按照自己决心要实现的道德价值观去行动(第68节)。把道德感觉互相区别开来的,是对它们的说明特地引用的那些原则和错误。就大多数情况来说,所有特有的知觉和行为表现都是相同的,都是心理上的失常,并具有这方面的共同特征。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像通常那样对每种道德感觉都能给予适当的说明,那么同样的行动可能会同时产生不同的道德感觉。例如,一个进行欺骗的人可能会既感到有罪,又感到羞耻:他感到有罪,是因为他破坏了信任和不正当地推进自己的利益,他感到有罪,正是对别人所造成的损害的一种反应;他感到羞耻,是因为他利用这些手段就是向他自己(也向别人)证明了他是一个意志薄弱的不可信赖的人,是一个用不正当的见不得人的手段来促进自己目标的人。作这些说明,需要不同的原则和价值观,以便把相应的感觉区别开来;但这两种说明经常都是适用的。这里我们还可以补充说,在一个具有某种道德感觉的人看来,他的说明不必全都正确;他只要承认这种说明就足够了。因此,一个人可能错误地以为他所享的超过了他应得的那一份。他可能是没有罪的。尽管如此,他仍然会感到有罪,因为他的说明可以说是正确的,即使他的说明是错误的,但他所表达的信念是真诚的。
其次,还有一组问题是关于道德态度与行动的关系的:(5)一个具有某种特定感觉的人的特有的意图、努力和倾向是什么?什么事是他希望做的,或发觉是他不能做的?一个发怒的人的特点就是想要反击,或使他所恼怒的人的目的不能实现。一个人如果为犯罪感所困扰,就会希望在将来正确地行动,从而力求相应地改变自己的行为。他会愿意承认自己所做的事,并要求重做,也会愿意接受责备和处罚;同时,如果别人做错了事,他也会发现自己不大能够谴责他们。这种特殊情况将决定这些倾向中的哪种倾向会得到实观;而我们也可以假定,可能被诱发出来的这类倾向随个人道德的不同而不同。例如,随着团体道德的理想和作用变得更复杂和要求更高,犯罪感的典型表现和合适的说明显然就会完全不同;而这些感觉反过来也不同于和原则的道德有关的情绪。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这些不同首先是由相应的道德观点的内容来说明的。准则、理想和原则的结构表明需要什么样的说明。
另外,我们还可以问:(6)一个具有某种特定感觉的人料想别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情绪和反应?他怎样来预知他们将会对他作出反应,就像在他解释别人对他的行为时所持有的种种曲解所表明的那样?例如,一个感到有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