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好即合理-1
去实现目标。这个原则也许是合理选择的最自然的标准。事实上,正如我将要在后面指出的那样,有某种倾向认为,审慎思考必须始终采用这种方式,归根到底它是由一个单一的最后目标支配的(第83节)。否则,就可以认为没有任何合理的办法能够使许多目标相互取得平衡。但是,我暂且撇开这个问题不谈。
合理选择的第二个原则是,如果执行一个(短期的)计划可以实现另一个计划的全部合意目标以及另外一个或多个进一步的目标,那么就应该去选择这个计划而不要去选择那另一个计划。佩里把这个标准称为兼容原则,我也将这样做。因此,我们应该采用这种比较能够兼容的计划,如果存在这种计划的话。举例来说:假定我们正在计划一次旅行,我们必须决定是去罗马还是去巴黎。两个地方都去看来不可能。如果经过认真的思考,显然我们能够在巴黎做我们希望在罗马做的一切,同时还能做些别的事情,那么我们就应该去巴黎。采用这个计划可以实现更多的一系列目标,凡是另一个计划可能实现的,它都能实现。然而,往往这两个计划没有一个会比另一个更能兼容;每一个只能实现另一个不能实现的某个目标。为了作出决定,我们要么必须采取某种别的原则,要么对我们的目标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第83节)。
第三个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较大可能性原则。假定可以用两个计划来实现的目标大致相同。这就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某些目标用这一个计划比用另一个计划可能有更多的实现机会,而同时在其余目标中无论哪一个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都不会更少。例如,虽然一个人也许能够做他希望在罗马和巴黎做的一切,但他希望做的某些事情在巴黎做似乎更有可能成功,至于其余的事情则大致相仿。如果是这样,这个原则就认为他应该去巴黎。更大的成功的可能性偏向于某个计划,就像更能兼容的目的所做的那样。如果把这些原则结合起来使用,那么选择也就再清楚不过了。假定我们喜欢的是一幅提香的画而不是一幅丁托列托的画,而同时有两张奖券,第一张,提香的画中奖的机会较大,而第二张,丁托列托的画中奖的机会较大。这样,我们就必须选择第一张奖券。
迄今,我们一直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把合理选择应用于短期情况。现在,我想研究一下一种完全相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采用一种长期计划,甚至是终生计划,就像我们在必须选择某个专业或职业时所做的那样。可以认为,必须作出这种决定,是一种完全由某种特定的文化形态提出的任务。在别的社会里,这种选择也许不会产生。但事实上,怎样来对待我们的生活这个问题是始终存在的,虽然某些社会比另一些社会更加明显地在某个不同的生活时期把选择强加给我们。根本不作任何计划,一切听其自然,这就是最大的决定。从理论上讲,这种决定仍然是一种计划,它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如果接受长期计划的思想,那么按照将来各个时期可能产生的结果来对这种安排进行评价,这就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了。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兼容原则有如下述:如果某个长期计划为鼓励和满足另一个计划中的全部目标和兴趣,同时又为鼓励和满足某种进一步的目标和兴趣创造了条件,那么,对任何特定时期(或若干个时期)来说,这个计划就比另一个计划好。应该选择的就是这种比较能够兼容的计划(如果存在这个计划的话):它包含了第一个计划的全部目标,同时还包括了至少另外一个目标。如果把这个原则同有效手段原则结合起来,那么,它们就能一起把合理性规定为:在其他条件相等时,选择能够实现我们的目标的较大手段,而如果这种愿望能够实现,则还要使广泛多样的兴趣得到发展。如果用不甚全面的计划也能有实现较大目标的同样机会,那么即使在我们无法肯定这些目标能够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较大可能性原则也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