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好即合理-1
然赞成上述选择。
把有效手段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应用于长期情况,看来是相当合理的。但应用兼容原则可能就有问题了。就固定的短期目标系统来说,我们假定我们已经产生了欲望,于是我们就根据这个事实来考虑怎样尽最大可能使它们得到满足。但就长期选择来说,虽然我们还没有产生各种计划将会予以鼓励的欲望,但我们仍然要以这些进一步的目标能够得到实现这个设想为根据,来采用那个将会发展更广泛兴趣的计划。不过,一个人也许会说,既然他还没有产生这种范围更广泛的兴趣,那么,如果他没有决定对这些兴趣予以鼓励和满足,这也并没有使他失去什么。他可能认为,欲望的可能满足是一种毫不相干的考虑,因为他可以通过安排,使这种欲望永远不会产生。当然,他也许会说,更兼容的一系列兴趣会使他碰到更大的得不到满足的危险;但由于这个原则假定规模宏大的目标也同样有可能实现,他的这种反对理由也就被排除了。
有两种考虑似乎偏向于长期情况下的兼容原则。首先,假定一个人的幸福程度部分地决定于他的目标实现的比例,即他的计划完成的程度,由此可见,采用兼容原则往往会提高这个比例,从而扩大了一个人的幸福。只有在不那么兼容的计划中的全部目标已经得到了可靠的保证,才不会产生这种效果。另一种考虑是,按照亚里士多德原则(说明见下文第65节),我假定人都有一种要采用兼容原则的较高层次的欲望。他们喜欢范围更广泛的长期计划,因为执行这种计划大概要涉及更为复杂的综合能力。亚里士多德原则表明,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人喜欢运用他们的现实能力(他们的先天的或后天的能力),这种喜欢的程度越高,这种能力就实现得越多,或者说,这种能力就越复杂。如果一个人对做某件事比较熟练,他就会对做这件事感到乐趣,如果有两种活动他能干得同样好,他就会选择要求更高、更敏锐、更复杂的辨别能力的那种活动。实现规模宏大的目标,可以使杰出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实现这种目标的欲望就成了亚里士多德原则的一个方面。这种欲望和按其他合理选择原则办事的更高层次的欲望一起,成了一种规定目标,正是这种目标使我们努力做到合理的审慎并接受它的结果。
上述论点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例如,这三个原则一般地说显然都不足以评定可供我们选择的计划。手段也许不是不确定的,兼容的计划也许是不存在的,已经实现的目标也许不十分相同,等等。为了应用这些原则,我们在考虑自己的目标时,总想把它们描述一番,或多或少地计算一下这个或那个计划已经实现了多少个目标,或者估计一下有多少成功的可能性。由于这个缘故,我打算把这些标准叫做计算原则。这些原则并不要求进一步分析或改变我们的欲望,也不要求判断我们的需要的相对强烈程度。这些问题我要留到讨论审慎的合理性时再来研究。在结束这个初步的说明时,看来最好还是指出似乎相当清楚的一点,即我们能够对合理的生活计划进行选择。这就是说,我们现在可以决定我们以后将会有哪些欲望。
人们开始时也许会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有时认为,我们的主要欲望至少是固定不变的,我们唯一要考虑的就是用什么手段来满足它们。当然,有一点显而易见:反复考虑使我们产生了我们以前不曾有过的某些欲望,例如利用某些手段的欲望,因为经过认真的思考;我们终于认识到这些手段对于实现我们的目的十分有用。此外,进行思考显然可以使我们把一种笼统的欲望变成比较具体的欲望,就像听音乐的欲望变成听某一音乐作品的欲望一样。但我们不妨假定,除了这些例外情况,我们现在想要得到什么,不是现在决定的。尽管如此,我们无疑仍然能够在现在决定去做某件事情,而我们知道这件事将会影响我们将来会有的那些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