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配份额-1
据自己的爱好来多得或少得。有各种不同的公共善,它们的不可分割的程度不同,享有它们的有关公众的人数多寡也不同。极端情况下的公共善对全社会来说是完全不可分割的。典型的例子就是抵御(不正当的)外来进攻的国防。所有公民都必须得到同等数量的这种善,他们决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得到不同的保护。在这类情况下,不可分割性和公共性所产生的结果是,提供公共善必须通过政治过程来安排,而不是通过市场来安排。要产生多少公共善以及为此提供多少资金,都必须由立法来决定。所有的公民都得到了同样数量的善,从这个意义上说,分配问题是不存在的,因此分配的费用是零。
公共善的不同特征就是来自这两个特点。首先,这里有一个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问题。凡是在公众规模庞大并包括许多人的地方,每个人都会情不自禁地想要逃避尽自己的本分。这是因为,不管一个人做什么,他的行动都不会对所产生的善的总量产生重大的影响。他把别人的集体行动看作反正是既定的行动。如果产生了公共善,他对这种善的享有不会由于他没有作出贡献而减少。如果没有产生公共善,他的行动无论如何也不会使情况有所改变。一个公民不管是否已经纳税,都得到使他免遭外来入侵之害的同样保护。因此,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任何政治交易和自动的协议都不会得到发展。
由此可见,对公共善的安排和资助必须由国家来接管,规定人人都要作出贡献的某种有约束力的规章必须实施。即使所有的公民愿意作出自己的贡献,也只有在他们确信别人也会作出贡献时,他们大概才会这样去做。因此,即使公民们已经同意采取集体行动,而不是把别人的既定行动看作是孤立的个人的行动,也仍然有使这种协议受到约束的任务。正义感使我们促成了某些正义的安排。并使我们在相信别人或相当多数的人会对这些安排尽他们的一份力量时尽我们的一份力量。但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存在一种得到有效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规章,才能在这方面作出合理的保征。假定公共善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并且所有的人可能都一致同意对这种善作出安排,那么从每一个人的观点看,使用强制手段就是完全合理的。政府的许多传统活动只要能够证明是正当的,都可以用这种方法来解释。即使每个人都受到同一种正义感的驱使,由国家来执行规章的必要性也将仍然存在。基本的公共善的特征使集体的协议成为必要,必须向所有的人作出这些协议将会得到遵守的可靠保证。
公共善的情况的另一个方面是外部效应问题。既然善是公共的,而且是不可分割的,那么这些善的产生就会使某些人得到利益和蒙受损失,而安排这些善的人或决定产生这些善的人,对这种利益和损失可能是不会考虑的。因此,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部分公民纳税以负担公共善方面的开支,那么整个社会仍然要受到所提供的善的项目的影响。然而,同意征税的人可能会不考虑这种结果,这样,公共开支总额可能就同考虑全部利益和损失时有所不同。就日常情况来说,这种不可分割性是不完全的,公众的人数也是比较少的。如果有人接受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注射,那是利己而又利人的事;虽然这种预防疾病的方法不会使他得到任何酬劳,但如权衡全部利益,对当地社区来说,这可能是值得的。当然还有公害方面的显著例子,如工业污染和自然环境受到侵蚀。对于这些费用,市场一般都不计算在内,这样,生产出来的商品就以大大低于它们的边际社会成本的价格出售。私人会计核算和社会会计核算是相互脱节的,而市场并没有把这一点表示出来。法律和政府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制定必要的纠正措施。
因此,显而易见,某些基本善的不可分割性和公共性以及它们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和诱惑,决定了必须由国家来组织和执行集体协议。认为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