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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1
的解释。我将在本书的第三编讨论这个问题。这里的基本思想是,我们希望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说明社会价值,说明体制、社团和团体活动的内在的善。尤其是为了明确起见,我们不希望依赖一种模糊的社团概念,也不希望假定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有它自己的生活,它的生活不同于并优越于它的所有成员在相互关系中的生活。因此,首先提出了原始状态的契约观。这种观念相当简单,而它所提出的合理选择问题也比较明确。不管这种观念可能看起来是多么个人主义的,我们最终还是不得不用它来说明社团的价值。否则,正义理论就不可能是有效的。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有一种把自尊这个基本善和这个理论的业已得到详尽阐述的那些部分联系起来的说明。不过,目前我不打算讨论这些问题,而是着手考虑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对于基本结构的经济方面的进一步含义。

    第42节 关于经济制度的一些论点

    我们的论题是正义理论而不是经济学(不管这种理论是多么不成熟),记住这一点至关重要。我们只关心政治经济的某些道德问题。例如,我打算问:在长期中储蓄的适当比率是多少?关于税收和财产的背景体制应该怎样安排?或者,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确定在什么水平上?我提出这些问题,目的不是要说明用什么样的经济学理论来解释这些体制的作用,更不是对这点要补充什么意见。在这里打算这样做显然是不适当的。这里引用了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不成熟部分,仅仅是为了说明正义原则的内容。如果不正确地使用经济学理论,或者,如果公认的学说本身就是错误的,我希望这不会损害正义理论的目的。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伦理原则决定于普遍的事实,因此,适用于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包含了对这些安排的说明。如果我们要验证一些道德观,那就必须提出某些假定,并明确指出它们的后果。这些假定必然是不准确的,过分简单的,但如果它们能使我们揭示正义原则的内容,这可能就无关紧要。而如果在各种情况下,差别原则能够得出可以接受的结论,我们也就心满意足了。总之,讨论政治经济的一些问题,仅仅是为了找到正义即公平理论的切实可行的方面。我讨论这些问题所用的观点,也就是公民试图对经济体制是否正义进行判断的观点。

    为了避免误解,也为了指出一些主要问题,我首先要就经济制度问题发表一点看法。政治经济与背景体制的公有部门和特有形式有着重要关系,因为体制用税收和财产权以及市场结构等等来调节经济活动。经济制度规定生产什么东西,用什么手段生产,谁得到这些东西,这些东西是对哪些贡献的报酬,以及社会资源有多大一部分专门用于储蓄和补充公共善。这些问题的安排最好应能符合正义的两个原则。但我们不得不问一问:这一点能不能做到?尤其是这些原则要求的是什么?

    首先,区分公有部门的两种情况是有益的;否则,就会使私有财产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第一种情况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关。这方面的传统的特征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部门(按国营公司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来衡量并由国家官员或工人委员会来管理)的规模要大得多。在私有财产经济制度中,国营公司的数目可以很小,而且不管怎样毕竟限于公用事业和运输这些特例。

    公有部门的另一个十分不同的特点是社会总资源专门用于补充公共善所占的比例。公共善和个人善之间的差异产生了一系列复杂问题,但这里主要的概念是,公共善有两个特点,即不可分割性和公有性。这就是说,有许多个人,也可以说是一批公众,他们希望得到或多或少的这种善,但如果他们想要享有这种善,他们每个人都必须享有相等的数量。所产生的善的数量不像个人的善那样可以分割,也不能由个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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