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配份额-1
的设计并不包含功利主义者关于个人功利的一般假定。例如,征收遗产税和累进所得税所依据的思想,不是个人都有符合边际功利递减原则的同样的功利函数。当然,分配部门的目的不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满足的净差额,而是为了建立正义的背景体制。关于功利函数分布的疑虑是不相干的。这是一个要由功利主义者解决的问题,而不是要由契约论解决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始终假定,政府各部门的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民主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和资本即使可能不是被平等地占有,也是被广泛地占有,社会的划分不是要让一个相当小的社会部门去控制生产资源的支配权。如果做到这一点,并且分配份额又符合正义原则,那么就可以对付社会主义者对市场经济的许多批评了。但显然至少在理论上,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也能满足正义的这两个原则。我们只需假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公司是由工人委员会或其任命的代理人管理的。根据规章民主地作出的集体决定,决定了这种经济的一般特征,如储蓄率和社会生产用于基本的公共善所占的比例。鉴于由此产生的经济环境,受市场力支配的公司的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一如既往。虽然背景体制将会采取不同的形式。尤其对分配部门来说是这样,但从原则上说,没有理由认为正义的分配份额是不能实现的。正义理论本身对两种制度中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存偏爱。我们已经知道,对于特定的民族来说,决定哪一种制度是最好的制度,这取决于该民族的环境、体制和历史传统。
有些社会主义者一直反列所有的市场体制,认为它们生来就是堕落的,他们一直希望建立一种主要以社会的和利他主义的关心作为人们动力的经济。关于第一点,市场的确不是一种理想的安排,但如有了必要的背景体制,所谓工资奴隶制度的最坏方面就会被排除。问题于是就成了对一些可能的替代办法进行比较的问题。由官僚机构(在由社会控制的制度下。它必然会发展起来,不管这种制度是由中央集中指挥的,还是由产业联合会达成的协议来指导的)来管理经济活动,总的来说会比用价格手段(假定这始终是必要的基础)来管理经济活动更为正义,这一点看来是不大可能的。当然,竞争性安排的管理细节是不受个人感情影响的,而是自动产生的;这种安排的特定结果并不表示个人有意识的决定。但在许多方面,这正是这种安排的优点;同时,利用市场制度也并不意味着人类失去了适当的自主性。一个民主的社会在看到依靠价格的好处时可能会愿意这样去做,从而愿意维护正义所需要的背景体制。这种政治决定,和对这些背景安排的管理一样,可能是经过充分考虑的,完全独立自主的。
此外,正义理论还对社会动机和利他主义动机的作用规定了明确的限制。它假定,个人和团体竞相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同时,虽然他们愿意采取正义的行动,但他们并不准备放弃自己的利益。毋庸赘言,这种假定并不意味着人们像通常所说的那样都是自私的。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里,所有的人都能实现他们的全面的善,或者在这个社会里,并不存在互相冲突的要求,而所有人的需要又都安排得当,毋需强制作出协调一致的活动计划,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超正义的社会。在任何时候,它都不再需要求助于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了。我所要讨论的不是这种理想的情况,不管这种情况可能是多么合人心意。不过,我们应该指出,即使在这里,正义理论也具有一种重要的理论作用;它规定了一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个人的目标和要求的自然结合不是强制形成的,也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表示了与理想的善相一致的一种真正的和谐。我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这里的主要论点是,正义原则是与完全不同类型的制度并行不悖的。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