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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特警察/建立新秩序比特放送执照
甚至,经由一些奇特的处理,拷贝可能会比原件更好。就像比特串的错误可以修改一样,拷贝可以清理、改进,噪音可以去除。于是,拷贝变得完美元缺。音乐产业就深明这个道理,因此对好几种消费电子产品都迟迟不予推出,其中包括着名的数字录音带。乍看之下,这么做好像没什么道理,因为即使在拷贝品质不佳的时候,非法盗版依然猖撅。在一些国家中,市面上销售的录像带中,有95%都是盗版。

    今天,不同媒体对着作权的管理方式和态度可谓大相径庭。音乐界的情况广受国际瞩目,因此词曲创作者和演奏人员能够获得多年版税。“祝你生日快乐”的旋律已经是公共财产了,但是假如你希望在电影的某个场景中使用其歌词,你还必须付给华纳/查帕尔(arner/Chappell)使用费。这似乎不合逻辑,但却是保护音乐作者和演奏者的复杂体系的一部分。

    相反,对画家而言,作品一旦卖出,几乎就和他断绝了关系。依照观赏次数收费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在有些地方,把画拆成一部分一部分来卖,或未经画家允许,就把画复制在地毯或沙滩浴巾上,依然完全合法。美国直到1990年才制定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IArtisisRig),来制止这类破坏行为。所以,即使在模拟世界中,目前的制度也并非存在已久,不偏不倚。这样算不算盗版呢?

    在数字化世界中,这样算不算盗版呢?问题已不在于拷贝是否容易,以及拷贝是否更逼真。我们将看到一种新的欺骗行为,简直已经不能再叫做欺骗了。当我在互联网络上读到一篇东西时,抱着平常读报、剪报的心理,我想把它复制一份送给一个人,或通过邮件发送清单(mailinglist)送给一群人阅读,这似乎无伤大雅。但是,只要再多敲几下键盘,我就可以把这篇文章传送给全球各地的几千人看(这和剪报的情形大不相同)。

    剪取比特和剪取原子可是有着天壤之别!

    在今天的非理性互联网络经济体系中,采取上述的举动几乎不必破费一文钱。没有人很清楚地知道,在互联网络上谁要付钱,为什么而付钱,但对大多数用户来说,它似乎是免费的。即使将来情况有所改变,在互联网络上建立起了一种理性的经济模式,要把100万比特散发给100万人,可能也只需要花一两分钱。这种收费标准肯定不会像普通邮资或联邦快递的运费一样,因为那些标准都是建立在运送原子的基础之上的。

    而且,阅读者将不仅是人,也有计算机程序;例如,它们会通读本书,并自动整理出一份摘要。着作权法规定,如果你对材料进行了总结整理,那么,这份总结的知识产权将归你所有。我怀疑立法者有没有想过,动手搞摘要总结的可能是没有生命的实体或是盗版机器人。

    在美国,专利是由商务部来管理的,而着作权则完全不同,是由国会图书馆来管理的。和专利法不同的是,着作权法保护的是构想的表现及其形式,而不是构想本身。这很好。

    但是,当我们所传输的比特实际上并没有特定形式时,例如前面提到过的天气预报数据就是这样情况,那该怎么办呢?要让我说出天气预报的计算机模型算不算天气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实在是有点难为我。事实上,对一个完整而有效的计算机气象模型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一种对天气的模拟,它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于“实际情况”。当然,“实际情况”就是事物本身,而不是事物的一种表现。

    天气的表现方式包括:以抑扬顿挫的语调“说明”天气状况的声音,一张有颜色、会动的可以“显示”天气状况的动画图表,或是能够打印出来的、用图解的方式“描绘”

    天气状况的气象图。这些表现方式都不是数据的内在组成部分,而是由一台半智能型(或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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