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比特警察/建立新秩序比特放送执照
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包办,它准备好全部的数据以制成胶片,或是直接制版。也就是说,从头到尾,报纸的整个概念和结构都数字化了,只有最后一步,即把墨水压到纸上除外。在这最后一步里,比特变成了原子。
现在,假设最后一步不是在印刷厂中进行,而是把比特以其本来形式直接传送给你。
你可能为了方便,选择在家中把它打印出来(最好用再生纸,这样我们就都不必消耗那么多空白的新闻纸了)。你也可能宁愿把它下载到膝上型或掌上型电脑,或有朝一日,把它下载到你完全可以随心所欲操作的、只有1%英寸厚、全色彩、分辨率极高,而且防水的显示器上(它也许看起来恰似一张纸,并且有纸的味道,如果这样使你感到带劲的话)。不过,尽管传送比特的方式有很多,其中绝对少不了广播。电视广播可以向你传送报纸比特。
哎呀,这可糟了。一般说来,跨媒体经营的法令规定,业者不能在同一个地方,同时拥有报纸和电视台。在模拟的年代里,最容易的防止垄断、保障多元化的办法,就是限定经营者在任何一个城市中只能拥有一种媒体。媒体的多元化意味着内容的多元化。
所以,假如你拥有一家报纸,你就不能再拥有一家电视台,反之亦然。
1987年,参议员泰德.肯尼迪(tedKennedy)和欧内斯特.赫林斯(Ernesihollings)在预算决议中增加了一个追加条款,防止联邦通信委员会随便延长暂时搁置跨媒体经营管制的时间。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鲁琅特.默多克(RuperiMurdoch),他在波士顿(Bosion)已拥有一家超高频电台,后来又在那里买下一家报纸。这个专门针对默多克的法案被称为“激光束法案”(1aserbeamlaw),几个月后就被法庭推翻了,但国会禁止联邦通信委员会改变或放弃跨媒体经营管制的决议仍然有效。
在同一个地方同时拥有报纸比特和电视比特,真的应该算违法吗?假如在复杂而又个人化的多媒体信息系统中,报纸比特不过是电视比特的延伸,又该怎么办呢?混合的比特,和以不同深度表现、不同品质显示的报道,只会使消费者得益。如果继续执行现有的跨媒体经营政策,美国公民岂不是被剥夺了享受尽可能丰富的信息的机会?如果我们禁止某些比特相互混合,就是在荒唐地自欺欺人。
有保障的多元化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依靠繁琐的法规而存在。这是因为,大一统的大众传媒帝国正逐步瓦解,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家庭工业。随着我们开始上网,并传输越来越多的比特和越来越少的原子,拥有印刷厂将不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甚至在世界各地都派有常驻记者也不再那么重要,因为才华横溢的自由撰稿人已经发现,通过电子网络,他们可以直达你家。
今天的传媒巨子,明天拼命也难抓牢他们的中央集权媒体帝国。我坚信到了2005年的时候,美国人花在互联网络(不管那时人们怎么称呼它)上的时间,要大大超过他们收看电视网的时间。技术和人类天性的聚合力量,将比任何国会法案都更能促进多元化的发展,但是,万一我对未来的判断有误,而且为了暂时的过渡阶段着想,联邦通信委员会最好还是发挥想象力,寻找到一种代替工业化时代跨媒体经营法令的办法,以为数字化提供更多的激励和指导。保护比特?
着作权法(copyright1aw)已经完全过时了。它是谷登堡时代的产物。由于目前的着作权保护完全是个被动的过程,因此或许我们在修正着作权法之前,得先把它完全颠覆。
大多数人都从复制的容易程度这个视角,对着作权表示担心。在数字化世界里,你要担心的不仅是容不容易复制的问题,还得考虑一个事实:数字化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