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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2
系。官职的设置和官员的权利既以根本法为唯一依据,因之,根本法一被破坏,官员们就丧失了他们的合法地位,人民就没有再服从他们的义务。而且因为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所以每个人就当然恢复了他天赋的自由。

    只要我们稍微仔细考虑一下,以上所说的这一点就可以被一些新的论剧所证实;而且就契约的性质而论,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契约并不是不可以取消的。因为,如果没有更高的权力来保证缔约者的信守不渝,来强使他们履行相互间的允诺,缔约双方仍然是他们自己的讼争的唯一裁判者,那么,两造中的一造一旦发现对方违背了契约的条款或者那些条款对他不再适合的时候,他就随时有抛弃契约的权利。很可能,弃权的权利就是以这种原理为根据的。然而,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就是在于考察人类的制度,不难了解,假如掌握一切权力的并把契约的一切利益都据为己有的官员们有抛弃职权的权利,那么,因首长们的错误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人民就更应当有抛弃从属关系的权利了。但是,这种危险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可怕的纷争和无穷的混乱。这些纷争和混乱适足以说明:人类的政治组织是多么需要比单纯的理性更为坚固的基础;并且为了公共的安宁,是多么需要神意的参与,以便给予最高权力以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从而可以剥夺臣民对于最高权力这种不幸的自由处分的权利。宗教即便有它的弊端,只要对人们作这样一件有益的事情,便足以使人们热爱它而且皈依它,因为它节省下来的人类的血,多于因宗教狂热病而流出的血。但是我们还是沿着我们假定的线索继续探讨下去。

    政府的各种不同的形式,是由政府成立时存在于个人之间或大或小的差异而产生的。如果有一个人在能力、道德、财富或声望上都是卓越的,而他独自被选为长官,那么,这个国家便成为君主政体的国家。如果有一些彼此不相上下的人,他们都高出别人一等,而一齐被选,那么,这个国家便成为贵族政体的国家。如果人们的财产或才能并不是那么不平均,而他们距离自然状态又并不很远,那么,他们便共同保持着最高的行政而组成民主政体的国家。时间已经证明了各种政体中哪一种政体是最有利于人类的。某一些人始终仅只服从于法律;而另一些人不久便听命于主人。公民们希望保持他们的自由;而臣民们由于不能容忍别人享受他们自己已经享受不到的幸福,所以他们只想剥夺他们邻人的自由。总之,一方面是财富和征服,另一方面则是幸福和美德。

    在上述各种不同的政体中,一切官员最初都是由选举产生的。当一个人的财产条件不比别人优越时,人们所以选举他,是根据他的功绩,因为功绩给人以自然的威望;同时也根据他的年龄,因为年长的人处理事务富有经验,议决事情头脑冷静。希伯来人的“长者”,斯巴达的“元老”,罗马的“元老院”,甚至我们所谓领主一词的字源上的意义,都指明在从前年老是如何受人尊敬。越是老年人当选,选举就越频繁,也就越使人觉得麻烦。于是阴谋发生了、派系形成了、党派的冲突尖锐化了、内战的火焰燃起了;公民的生命终于为所谓国家的幸福而牺牲。人们于是又处于从前那种无政府状态的前夕。有野心的权贵们,往往利用这种情况,把职位永远把持在自己家族之手。人民已经习惯于依附、安宁、和生活的安乐,再也不能摆脱身上的枷锁;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宁,他们甘愿让人加重对自己的奴役。这样,已经成为世袭的首领们,就逐渐习惯于把官爵看作自己的家产,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所有主,而起初他们只不过是国家的官史。这样,他们也就习惯于把他们的同胞叫作奴隶,把这些奴隶当牲畜一样算在他们的财产的数目之内,而自称是与神齐等的王中之王。

    如果我们从这些各种不同的变革中观察不平等的进展,我们便会发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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