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道路”,还是共同的底线?
革20年来政治权力不受制约的状况并无根本改变,另一方面甚至在改革前旧体制下社会福利水平就很低,国家对绝大多数国民(农民)完全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却行使着严密的权力,把他们置于空前严格的身份制束缚下,在这两个方面都为即使同类制度国家也仅见的。因此简单地说中国的国家机器quot;太大quot;未必确切,实际上是这个机器的权力太大(因此公民自由不足),而责任又太小(因此社会保障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诉求与扩大国家社会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诉求难道会有什么矛盾?或许对市民而言有些许矛盾,对农民来说则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我们一些有新左派倾向的学者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在权力问题上持强烈的国家主义立场,念念不忘扩大国家的quot;汲取能力quot;,在责任问题上却十分quot;自由主义quot;,要求让政府卸除社会保障的责任,以发展社区服务和其他志愿工作来取而代之。这无疑是一种极具quot;中国特色quot;的立场。
我认为社区服务之类领域当然应该大发展,就象非国有经济也应当大发展一样。但这不应当成为免除政府责任的理由。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不仅市场机制远远谈不上发展过分,社会保障、包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也远远谈不上发达。仅就占人口80%之多的quot;农民quot;(不光是种田人)而言,他们之缺乏竞争自由、公民权利和缺乏社会保障都同样惊人。尤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保障积累已构成国有资本一部分、而国家又没有通过证券分配之类方式还资于民的情况下,卸除政府的保障责任无异于对劳动者的剥夺。所以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片面强调quot;市场失灵quot;和quot;政府失灵quot;可能有副作用。当前中国实际上是在quot;规范竞争的市场有效quot;、quot;民主福利国家有效quot;的目标下发展的。这不仅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传统私有制下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没有历史上国有资本项下包含公益积累的问题),甚至也不同于其他多数转轨中国家(他们不仅在旧体制下社会福利远比我们发达,而且转轨后多已通过还资于民交出了公益积累)。在这种情况下,quot;多一点国家责任quot;的社会民主立场和quot;多一点公民权利quot;的自由主义立场是互补的,而决不是互斥的。相反地,美国总统里根曾抱怨说:quot;我们已经让政府承担了本应由志愿者承担的那些职能quot;,在美国他这样说是基于自由主义立场。但在中国的现状下这样说,恐怕就有违自由主义(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立场了。
在《第三条道路》中,quot;新工党quot;吉登斯对quot;保守主义者quot;里根的这句话很为赞赏(116页),这是当今西方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quot;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quot;的前提下达成的共识。而中国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则恐怕要在quot;多一点福利国家,多一点自由放任quot;,亦即quot;多一点政府责任,少一点政府权力quot;的前提下达成共识。吉登斯关于以quot;社会投资型国家quot;取代传统福利国家的理念中赋予quot;第三部门quot;(以志愿型公益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以极重要的地位,这对于我们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但西方的quot;第三部门quot;主要任务在于分担政府责任(以志愿方式提供原来由政府权力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不在于限制政府权力。而中国的quot;第三部门quot;当然应该积极地负起自己的责任,却未必需要——更重要的是也没有这个能力——替代政府的责任,相反,恰恰是限制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