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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自我意识的纯粹自身及其与外在现实的关系的观察;逻辑规律与心理学规律
    在观察自然的时候,观察的意识发现在无机物中有实现了的概念,也发现一些规律,它们的环节是具体事物而事物同时又以抽象自居;但这种实现于无机自然中的概念,不是一种反映于自身的简单性。与此相反,有机物的生命则恰恰是这种返回于自身的简单性;生命自身中的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对立,在这种生命的本质里并不彼此分离;因为本质不是类属,类属才在它的无差别的原素里进行分化运动并在它分化出来的对立中保持自身为未分化无差别的。自由的概念具有普遍性,而它的普遍性自身以内也绝对包含着发展了的个别性;这样的自由概念,只能在作为概念而存在着的概念里观察到,即是说,只能在自我意识里观察到。

    Ⅰ.思维规律

    观察的理性既然返回其自身而把矛头指向作为自由的概念而现实存在着的概念,于是它首先就发现到思维的规律。思维规律都是这样的一种个别性,它是在其自身中的思维,是一种抽象的、完全返回于简单性中的否定运动;思维规律都居于实在以外。——说规律没有实在,这无异于说规律没有真理性。规律虽说不是整个的真理,毕竟还应该说是形式的真理。但没有实在的纯粹形式乃是思想事物或没经分裂的空虚的抽象,因为没有分裂就是没有内容。——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思维规律既然是纯粹思维的规律,纯粹思维是自在的共相,因而是一种具有直接的存在并在其存在中具有一切实在的知识,那么这些规律就是些绝对概念,从而必然地既是形式的又是事物的本质性。由于在自身中运动着的普遍性就是已经分裂为二的简单概念,那末经过分裂的概念就在自身中有内容,而且是这样的一种内容:它是一切内容,但唯独不是一种感性存在。感性存在是一种内容,它不但不与形式相矛盾,并且根本与形式没分离,而毋宁本质上就是形式自身;因为形式只不过是将自身分裂为其纯粹环节的那种普遍或共相。

    但这种形式(也可以说内容)既然是为观察的,它就获得一种内容的规定,它就是一种被观察到的,给定了的,亦即仅仅存在着的内容。它就成为许多关系或大量分化了的必然性的一个静止的存在,这些关系或必然性作为一种固定的内容在它们的规定性里本来就应该具有真理性,因而在事实上都是摆脱了形式的东西。——但固定的规定性或各种各样的规律的这种绝对真理性,是与自我意识的统一性矛盾的,换言之,是与思维和形式根本矛盾的。那说得上是固定的、自身持存着的规律的东西,只能是那反映于自身的统一性的一个环节,只能是作为一种不能持存的数量而出现的东西。然而当我们考察这些规律,从而把它们从运动的关联里拆散开来个别地予以对待时,它们所缺少的不是内容,因为它们都有一个规定了的内容,它们所缺乏的毋宁是形式,形式才是它们的本质。事实上,这些规律之所以不是思维的真理,与其说是因为它们据说只是没有内容的形式,倒不如说是出于相反的理由,因为它们之成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就其规定性来说,恰恰是一种没有形式的内容。在它们的真理性里,它们作为思维统一性里不能持存的环节应该被视为认知或思维运动,而不应该被视为知识的规律。但观察并不是也不认识知识自身,它只把知识的本性颠倒或转化为一种具有形态的存在,换句话说,它把知识的否定性理解为知识的规律。——

    在这里我们根据事情的一般性质揭示出所谓思维规律的无效,已经够了,至于详尽的发挥,那是思辨哲学的事情。在思辨哲学里,这些规律都将显现它们的本来面目,它们将表明自身是些个别的消逝的或不能持存的环节,不能持存的环节只以思维运动的整体亦即知识自身为其真理。

    Ⅱ.心理学的规律

    思维的这种否定的统一是纯然为它自己的,甚至可以说思维的否定统一就是自为性,就是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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