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组反驳 一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作,和著者的答辩① Ⅰ
我在这里想要用很少的几句话解释一下问题之所在。
不错,思维不能没有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偶性或一个行为都不能没有一个实体。行为是实体的行为。可是,既然我们不能直接认识实体本身,而只能由于它是某些行为〔用〕的主体〔体〕才认识它,那么非常合理的,而且习惯也这样要求的是,我们用不同的名称来把我们认识为完全不同的许多行为〔用〕或偶性的主体〔体〕叫做实体,然后我们再检查是否这些不同的名称意味着不同的东西,或者不过是同一的东西。
有一些行为〔用〕我们叫做物体性的,如大小、形状、运动以及凡是可以被领会为不占空间的其他东西,我们把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称之为物体,而不能错误地以为形状的主体是一个主体,地位运动的主体是另外一个主体,等等。因为一切行为〔用〕在它们之以广延为前提这一点上都是彼此一致的。然后,有一些其他的行为〔用〕,我们称之为理智的,如理解、意愿、想象、感觉、等等,所有这些,在它们之不能不有思维或者知觉,或者领会和认识这一点都是共同的;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我们把它叫做在思维的东西,或者精神,或者随我们的便把它叫做什么吧,只要我们不把它跟物体性的实体弄混就行。因为理智性的行为〔用〕跟物体性的行为〔用〕没有任何关系;思维(它是各理智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和广延(它是各物体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全然不同。
可是在我们形成了这两种实体的清楚、分明的两个概念之后,再看第六个沉思里讲到的话,我们就很容易认识它们是一种东西或者两种不同的东西了。
“有什么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有什么是可以说同我自己分开的?”
有人也许将回答这个问题说:我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我自己在思维;虽然思维实际上和我分不开,可是它却和我不同,就象散步(我前面说过)是有别于散步的人一样。假如笛卡尔先生指明理解的人和理智是一回事,我们就陷入经院哲学的说法里边去了:理智去理解,观看去看,意志去愿意;
而且用恰当的类比来讲,散步①,或至少是散步的功能,去散步。所有这些事情都被弄得一塌糊涂了,这和笛卡尔先生平素的清楚明白性大不相称。
①法文第二版在“散步”之前有:“人们可以说”。
我并不反对在思维的我有别于我的思维,就好象一个东西有别于它的样态一样;可是我在那里讲:“有什么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这句话我是从几种思维方式上来讲的(这些思维方式都在那里讲明了),而不是讲我的实体。在那里我接着说:“有什么是可以同我自己分开的?”我不过是想说,在我心里的所有这些思维方式,在我以外不能存在。在这上面我既看不到有什么可以使人怀疑的地方,也看不到为什么在这个地方谴责说我弄得一塌糊涂了。
“所以我必须承认我甚至连用想象都不能领会①这块蜡是什么,只有我的理智才能够领会①它。”
在想象(也就是说有什么观念)和理智的领会(也就是说用推理来得出结论说有什么东西或什么东西存在)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可是笛卡尔先生没有解释它们的不同在什么地方。古老的逍遥派②也相当清楚地教导说,实体不能用感官来知觉,而能用理性来推断③。
①法文版第二版是“理解”。
②即亚里士多德学派。
③法文第二版:“领会”。
假如推理也许不过是用是这个字串连起来的一连串的名称的总和,那么我们将怎么说呢?由此,其结果就是,用理性,我们得不出任何有关事物的本性的东西,只能得出有关这些事物的称号,也就是说,用理论,我们只能看到,按照我们关于这些事物的意义任意做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