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组反驳 一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作,和著者的答辩① Ⅰ
知道,没有一个散步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散步一样。
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体〕似乎只有在物体性的理由上,或在物质的理由上才能被理解,正象他不久以后用蜡的例子所指出的那样。蜡的颜色、软硬、形状以及其他一切行为〔用〕虽然变了,可是蜡仍然被领会为还是那块蜡,也就是说,同一的那个物质可能有各种变化。可是,我在思维,这并不是由别人思维推论出来的;
因为即使有谁能够思维他曾经思维过(这种思维不过是一个回忆),可是决不能思维他在思维,也决不能知道他在知道;
因为这会是一个没完没了的问句:“你从哪里知道你知道你知道……?”
从而,既然对我存在这个命题的认识是取决于对我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的,而对我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是取决于我们不能把思维跟一个在思维的物质分开,那么似乎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物质的,不是非物质的。
我在那里说:“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灵魂,一个理智,一个理性……”,我用这几个名称不是指单独的功能说的,而是指能有思维功能的东西说的,就象人们习惯于用前头两个所指的,以及人们经常用后头两个所指的那样。这是我经常而且用非常明显的词句解释过的,我看不出有什么可疑的地方。
在散步和思维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散步除了行动本身之外,从来不指别的,而思维有时指行动,有时指功能,有时指寓于这个功能之内的东西。
我并没有说理智和在理解的东西是一回事,也没有说在理解的东西和理智(如果把理智当作一种功能的话)是一回事,而仅仅是当理智被当作在理解的东西的时候,我才说它们是一回事。我坦率地承认,为了说明一个东西或一个实体,我要把凡是不属于它的东西都要从它身上剥掉起见,我尽可能使用了简单、抽象的词句;而相反,这位哲学家为了说明同一的实体,却使用了另外的一些非常具体、非常复杂的词句,比如主体、物质以及物体,以便尽可能地不让把思维和物体〔或身体〕分别开来。我并不害怕他使用的方法(即把几种东西连接在一起)比我所使用的方法(即用以尽可能地分辨每一个东西)更能有效地认识真理。但是不要再多说空话了,还是让我们看看问题的所在吧。
他说:“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可以是物体性的,可是他提出来的倒是与此相反的东西,而没有加以证明。”否。我没有提出相反的东西,我也绝对没有把它当作根据,我不过是完全未置可否,一直把它留到第六个沉思里才对它加以证明。
后来他说得很好:“没有主体〔体〕,我们就不能领会其任何行为〔用〕,就象没有一个思维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思维一样,因为在思维的东西不是无。”不过他接着说:“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这就毫无道理,不合逻辑,甚至跟通常说话的方式相反了。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体〕当然是指实体说的(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是指物质,即形而上的物质说的);不过不能因此就说它们是物体。
相反,一切逻辑学家,以及差不多一切人通常都说,实体之中,有一些是精神性的,另一些是物体性的。我用蜡这个例子证明的不是别的东西,而是颜色、软硬、形状等等并不属于蜡的形式理由,也就是说,并不属于能够领会必然存在于蜡里边的全部东西,用不着因此想到蜡,我在那个地方既没有说到精神的形式理由,也没有说到物体的形式理由。
象这位哲学家所做的那样,说一个思维不能是另一个思维的主体,这是毫无用处的。因为,除了他以外,还有谁这样装模做样过呢?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