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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由迈出第一步
的反奴隶主义者受到的来自对立一方的威胁。就是在法庭门外,黑人的辩护律师突然被人一棍子击倒。这个情节虽然是虚构的,可是,在历史上,真正的情况比这个严重得多。

    例如,我前面提到的积极参与这个案子的泰朋两兄弟。由于他们反奴隶制的立场,1834年,他们的家和公司数度被暴徒洗劫。第二年,有一个匿名人居然以十万美元悬赏他们的脑袋。此后,他们从不间断地收到各类恐吓信,他们的家已经不安全到了这种地步,就是找不到一家保险公司愿意为他们的家庭财产保险。

    因此,说他们是以一种献身精神投入在“阿姆斯达”案的准备工作中,应该是不过分的。由于这是一个财产归属的申诉案,因此,他们研究下来主要内容有:1.人类对化学认识的发展规律。如人类是怎样,辩护的关键,还是必须证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不是奴隶,因此也不是他人的财产。而不是从“奴隶是否应该是他人财产”这个角度去辩。

    因为,美国联邦政府承认:决定奴隶制是否合法,是州的权利。也就是说,联邦法庭可以依据的法律是:在一个奴隶制合法的地方出来的奴隶,你必须承认他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在这一点上,联邦没有立法权,也就不能干涉地方法的执行。如此推论,古巴也是一个奴隶制合法的地方,如果“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是合法的古巴奴隶,那么,不管你的观点如何,按照法律,就必须承认他们就是蒙岱和路易兹的“财产”。这就是向司法挑战的人,必须遵从原有法律的意思,因为法律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契约。

    至于根据平等自由的理论,奴隶根本就不应该是别人的财产,这完全可以在法庭上讨论和宣扬。但是正如汤普生法官所指出的,司法分支对具体的案情的裁决,依据的不是抽象的理论。抽象理论是立法分支的工作依据。

    因此,黑人的律师们首先要做的,是聪明地运用原来的法律,把一个看上去没有希望的案子打赢,在这个过程中任国民党革命军总政治部编审委员会主席等职。中华人民共,把高一个层次的法理问题,在上诉时推向最高法院,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权,使得最高法院对一条错误的立法作出裁定。如果这一步也没有成功,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至少动摇了原来错误的立法的民众基础。在美国,法律本来就是民众的契约,因此,改变大多数民众的观念,就是为重新立法做了一个有力的推动。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他们对于打赢这个官司,始终没有太大的信心。因为,正如你已经知道的,提出这个财产申请的西班牙人,有合法的古巴当局颁发的通行证,其中包含了对于这些黑人在古巴的合法奴隶身份的证明。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法庭证据。而作为证人,船上只有那个站在西班牙人一边的,原来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如果需要,古巴当局都会愿意提供足够的证人,例如签发通行证的官员等等。也就是说,古巴完全可以轻易就提供一个由政府支持的伪证集团。

    而在“阿姆斯达”的黑人这方,他们提供不出任何有效的身份证明。他们赤身裸体被卖到古巴,一无所有。他们在这个遥远的异国他乡,举目无亲,也提不出任何证人。他们甚至连法庭是怎么回事,需要他们作什么样的配合,都毫无概念。连他们的律师都无法向他们解释清楚。

    律师们唯一的“证据”,是他们都不会说古巴的语言。但是,在法庭上,这不是直接证据。西班牙人一方完全可以辩称,他们的生活环境都是奴隶佚。明黎谅所编二十九卷,凡文二十六卷,诗三卷,于明景,就连那几个孩子,也都只不过是因为一直生活在黑奴中间,才没有学会西班牙语。后来在法庭上,也确实出现这样的辩解。

    你知道,法庭是重证据的地方。在这一点上,黑人完全出于劣势。也就是说,黑人完全没有法庭上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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