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封信
卢兄:你好!
上封信我提到过有关一个日本留学生在夜间进入一个私人领地,发生误会被打死的事情,但是有关这个案子审判的情况我没有写下去,你来信表示关心,想知道后面的审判情况,我就先把它写下去。事情的发生本来是一个不幸,进一步的处理更凸现了日,美两国巨大的文化差异。
应该说,这两个国家都是私有制国家,但是,从这一事件两国的不同反应来看,他们的文化和对于“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理解义中有决定意义的观点的重要著作。,距离是很大的。当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所有的美国人都感到非常遗憾,但是如果你问一下他们,你估计这个案子会判出什么样的结果,大概所有的人都会说,被告估计会判无罪。这种估计,并不是因为他们觉得死者是个外国人,陪审团会倾向于美国人的被告,而是所有的这些美国人,根据他们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经验,根据他们知道的曾经发生过的类似案件,他们很容易作出这样的估计。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
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也许在同是私有制的日本,私有领地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权开枪的。
我们的朋友塞林娜,她听到中国“文化革命”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我们那时到美国时间还不长,我好奇地问她,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她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我们早已知道事物是感觉的复合,意义和实质与此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但是,当时听了塞琳娜的回答,我还是以为,这只是她一句夸张了的情绪化戏言。时间长了,我们才知道,在这里,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判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凡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的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也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国很少有什么强闯强占的案件。这种权利所形成的概念已经成为美国人认为不言而喻的起码常识。
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只要离开市中心,就有大片大片私人拥有的土地,从几英亩到几千英亩的都有。你千万不要套用中国地主富农的概念,美国私人拥有房地产的已超过百分之六十,而且,不仅房子是私有的,土地也是绝对私有的。这种私有的概念也同样适用于房产和土地的出租,一旦签下租约,付了租金,在租约的有效期内,这块地方也就是承租者的私人领地了。房东如果事先没有通知,不得到承租者的许可,也是不许进入的。
美国的土地拥有者只是普通的平民。美国人一般没有造围墙的习惯,我们初来时一直纳闷,这么大的地,怎么看住,怎么保障安全呢?后来发现,有些森林隔一段距离,树上就有一张小纸片,写着:警告,这是私人财产,不要进入。大多数土地连这张小纸片都没有。美国人人都知道,除了公园,这里都是私人土地。除了故意的犯罪,谁也不会进去。罪犯要进去的话,他也必须顾忌说话算数的法律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