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封信
使这一目标在判例上明朗化,制定出明确原则来的是轰动一时的沙利文案。
这个案子的发生是在1960年。你也知道,这是黑人的人权运动最风起云涌的年代。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转折的前夕,是种族问题最敏感,也是种族冲突最容易爆发的时候。那年的3月29日,纽约时报以整版刊登了一幅广告。这是由64人签名的一个宣传广告,签名人中间包括一些南方的黑人牧师。宣传的内容是当时在美国南方,黑人进行的非暴力示威行动。他们呼吁着:“在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许诺下,我们有权利以人的尊严生活。”接下来,这份宣传广告谈到,黑人遭到了由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所教唆的“恐怖浪潮”的攻击,还举了一些警察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后发现,这些例子有很多不实之处。
看到这份宣传广告之后,蒙哥马利市专管警察部门的一名政府官员,名叫沙利文的,向法院告状,以诽谤罪告纽约时报和四名黑人牧师。尽管那个宣传广告上的指责,并没有提到他的名字,但是他认为,既然他的职位使他必须为该市的警察行为负责,因此,纽约时报刊登的广告,已经诋毁了他的名誉。一开始,法院的陪审团判给他50万美元的损失陪偿金。而且,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支持了这一判决。
纽约时报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时,已经是1964年了。
纽约时报的律师辩称,这篇宣传广告是由64名知名人士签署的,如果他们知道内容不实,他们是不会这样做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故意的诽谤行为。至于纽约时报,他们并没有责任要对发表的东西都作精确的核实,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新闻自由,有权决定是否发表。
最高法院一致通过推翻了初级法院的判决。并且,针对公职人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宣布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当公职人员遇到不实的批评而受到伤害的时候,他不能以诽谤罪要求赔偿金,除非他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是出于“真实的恶意”。你也一定注意到了,当事人要拿出这样的证据,证明新闻媒体事先就有污陷的企图,是非常困难的。这样,公职人员几乎不可能打赢这样的官司。法庭同时指出:在自由辩论中,发生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必须保护新闻界有“喘气的空间”,使他们有可能生存下去。
在三年以后的另外两个案子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把这一原则从“公职人员”扩大到了“公众人物”。在1986年,这一原则再一次扩大到“卷入公众事物”的普通人。
我再告诉你一个很特别的例子,没准,你听了又要感到意外了。
这个一直告到最高法院的案子,牵涉到对一个公众人物可以说是很恶心的攻击。发生的时间距离现在也不是太久,这个案子到达最高法院的时候是1988年。事情发生在1983年,美国的一个比较大的色情杂志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画形式出现的烈酒广告,在这个广告里,漫画虚构了这样的情节,挖苦一个叫弗威尔的“公众人物”,说他的第一次性经验是在喝醉酒以后和他的母亲在户外的小屋里发生的!弗威尔不干了,他没法把它当做什么滑稽玩笑接受下来,一纸给告到法院。
他的诉状分两部分。第一条,是诽谤罪。我想,若不是他实在觉得这幅漫画情节恶劣而完全有理由说它有“真实的恶意”,弗威尔是不会上法院去告的。看到这里,你也一定会想,那个弗威尔还是应该有希望获胜的,这漫画看着也太“恶意”了。但是,他又没能成功。为什么呢?
诽谤罪被陪审团否决了。他们的理由是,这种东西一看就知道是胡闹的,根本不会有人当真,也就谈不上什么诽谤。在这里,是有一些专门制造假新闻的报纸以取悦某些读者的,一些人明明知道是闹着玩的,照样买回来看,也就是图个好玩。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