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六章 世祖孛儿只斤忽必烈
祖。元世祖对于国家内政的治理,主要指导思想是推行“汉法”。于是在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灭南宋后,开始全面在元王朝中实施。
首先,改元建号,立都汉地。蒙古族的历史自成吉思汗起,取国号为大蒙古国,没有年号,这种情况直到第四汗蒙哥。元世祖继承汗位不久,于公元1260年五月,宣布建元“中统”,采用了中国传统的王朝年号纪年。至元元年八月,阿里不哥归降后,忽必烈又改年号为“至元”。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十一月,宣布改“大蒙古”为“大元”,取“大哉乾元”之义,表示国家广袤无疆。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中原地区的控制,世祖放弃了大蒙古国的都城漠北和林,在漠南和中原设立了两个都城,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五月,升开平府为上都,建立宗庙宫室,到至元九年改名为大都,其地位逐渐超过了上都,被定为元朝的都城。至于和林,则变成了地方机构宣慰司的治所。
其次,建立国家机构和严密的法律体系。从政治制度上看,蒙古族在成吉思汗统一后立即踏上了对外征服的道路,实行的是军政合一的体制,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官僚制度与法律体系。世祖即位后,即命刘秉忠、许衡考定前代典式,参照当时的实际情况,逐渐确定了国家机构和职官制度。在中央设立中书省,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立枢密院,主管军务;设立御史台,职掌百官纠察。另设大宗正宗,仍置达鲁花赤(断事官),但渐渐只管蒙古公事。在地方上,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至元二十七年,元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行省建制,除中书省直辖山东、山西、河北外,全国分置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10个行省。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4级。边远地区有“军”的建制,品秩及置吏皆如下州。之后下令招人立法,参考中国历代法律制定了“至元新格”,至元二十九年颁行。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最终制定了元律“大元通制。”
在建立国家机构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世祖开始采取措施大力削弱诸王勋贵及汉人世侯的权力。因为到了世祖统治时期,领地诸王依然权势熏灼,俨然成了割据一方的独立王国。世祖本人正是凭借汉地藩国的军事、经济力量战胜阿里不哥而夺取汗位的,可以说他是宗藩坐大的首要受益者。因而,世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就更加深刻,继位之后,便开始了大规模的削藩运动。对于宗藩诸王的打击首先是从名份上开始的。于中统二年下令把个别宗王的“玉宝”改为金印。不久,又制御用玉玺“十纽”,以示君臣尊卑等差,并陆续分授诸王印章6等36位,其物料、分寸、金银成色、印纽形状各因诸王等级而异。在新印制中,凡获印章王号者,称“大大王”,未获者,称“小大王”。“大大王”享有系带祗侯扈从的礼遇。通常每一支宗王支系,忽必烈只封“大大王”一人,作为该位下的统辖者和元廷的代理人。6等宗王又分“一字王”、“二字王”,持一等金印兽纽者王号为汉字一字,故称“一字王”,其他王等印章,王号为汉文二字,故名“二字王”。无论“大大王”,还是“一字王”,其封授均依据亲亲宗法原则及诸王对元廷的忠诚。凡效忠世祖,在拥立、征伐中功勋卓著者,即可授上等爵;反之,拥兵叛乱者一律夺印削爵。后来,又形成了“非亲王不得加一字之封”的定制。通过收玉宝,改金印,论封功赐爵印、尊宠嫡系等办法,忽必烈就打破了黄金家族平均共权的旧俗,建立了一个大汗至上的宗室金字塔式的秩序。至元七年,世祖设置了吉利吉思等5部的断事官,更是直接代表元廷直辖阿里不哥后王的领地。元成宗时因袭世祖先例,进一步强化了对宗藩事务的干涉,严格禁止诸王擅行“教令”,独立提调本藩事务。在军队方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