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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篇 引来天际水,截断世间尘——河套地区治水记
稻、糜粟、豌豆、黑豆、荜豆等。除粮食外,还有水果和蔬菜的栽培。由于得水利灌溉,兴、灵等沿河诸州县成为重要的粮食产区。鸣沙县“御仓”,窖藏粮食达百万【石】以上。贺兰山东麓建起的“摊粮城”是西夏国内最大的粮仓之一。西夏中央机构内设有“农田司”,负责管理屯田水利事宜。

    西夏统治者很重视水利工程的维护与灌溉管理制度的确立。尤其是西夏的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改旧新定律令》共20卷,其中第十五卷主要讲水利,对唐徕、汉延等干渠的修治、使用和管理以及灌溉制度,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处罚。如在“春开渠事门”一节中规定:岁修用工,按农户地亩数确定出工天数。“自一亩至十亩开五日【即出五个工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先完毕当先遣之。其中期满不遣时,夫事小监、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又规定岁修时间,“勿过四十日”。岁修的干渠要达到规定的宽度与深度,“若不好好开,不为宽深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又如在“灌溉门”一节中,对于干渠的维修与失职造成损失的处罚,规定沿渠干察水渠头、渠主、渠水巡检、夫事小监等,于所属地界当沿线巡检,检视渠口等,当小心为之。渠口垫板、闸口等有不牢而需修治处,当依次由局分立即修治坚固。若粗心大意而不细察,有不牢而不告于局分,不为修治之事而渠破水断时,所损失官私家主房舍、地苗、粮食、寺庙、场路等及佣草、笨工【即普工】等一并计价。罪依所定判断。“当值渠头并未无论昼夜在所属渠口,放弃职事,不好好监察,渠口破而水断时,损失自一缗至五十缗,徒三个月。五十缗以上至一百五十缗,徒六个月。一百五十缗以上至五百缗,徒一年。五百缗以上至千缗,徒二年。千缗以上至千五百缗,徒三年。千五百缗以上至二千缗,徒四年。二千缗以上至二千五百缗,徒五年。二千五百缗以上至三千缗,徒六年。三千缗以上至三千五百缗,徒八年。三千五百缗以上至四千缗,徒十年。四千缗以上至五千缗,徒十二年。五千缗以上,一律绞杀。夫事小监、巡检、渠主等因指挥检校不善,依渠主为渠头之从犯、巡检为渠主之从犯、夫事小监为巡检之从犯等,依次当承罪”。

    为保护水利人员行使职权与维护灌溉秩序,达到普遍受益,又规定“节亲、宰相及有位富贵人等若殴打渠头,令其畏势力而不依次放水,渠断破时,所损失畜物、财产、地亩、佣草之数,量其价,与渠头渎职不好好监察,致渠破水断,依钱数承罪法相同,所损失畜物,财产数当偿二分之一”。“又诸人予渠头贿赂,未轮至而索水,致渠断时,主罪由渠头承之,未轮至而索水者以从犯判断。渠头或睡,或远行不在,然后诸人放水断破者,是日期内则主罪由放水者承之,渠头以从犯判断,若逾日,则主罪当由渠头承之”。

    对于新开渠道的审批,规定“诸人有开新地,须于官私合适处开渠,则当告转运司,须区分其于官私熟地有碍无碍。有碍则不可开渠,无碍则开之。若不许,而令于有碍熟地处开渠,不于无碍处开渠,属者等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对于渠道岁修与日常维修用的冬草条椽,规定由租户家主依法按时交纳入库,以备需要时使用。

    对于桥道的维护,在“桥道门”一节中明确规定:“沿诸渠干有大小各桥,不许诸人损之。若违律损之时,计价以偷盗法判断。”唐徕、汉延等大渠上有各大道大桥,有所修治时,当告转运司,遣人计量所需笨工多少,依官修治【即由国家负责修治】。若有应修造而不造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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