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送蒋?扣张?蒋介石背信弃义
李答:“是的。”
张问:“审判长在江西起义讨伐袁世凯,为的是反对袁世凯的专制和称帝,对吗?”
李答:“对!”
张学良理直气壮地说:“我在西安之举,就是为了谏止中央的独断专行……”
张学良此语似是对此时的他无罪而被审的嘲弄。也是警示李烈钧:我张学良是无罪的!
尽管李烈钧深知张学良的苦衷,他来审张也是无奈,但他却不能容忍有损审判长和他本人尊严的言词出现在公堂之上。他再一次打断张学良的话,大声斥责:“胡说!委员长人格高尚,事业伟大,岂袁世凯所能望其项背?你不自省冒昧,演成西安事变,自寻末路,怎能归罪于谁?”
朱培德、鹿钟麟两位审判官见李烈钧大动肝火,怕把事情闹僵,又照顾到李有高血压病,就建议休庭。
复庭之后,又审了几句,就草草宣布结案。
在会审记录呈送蒋介石后,很快蒋就把由陈布雷事先拟就的、以军委会军法处名义发布的判决书,送达高等军法会审判庭,命令宣布判决。判决书说:
本案被告张学良,劫持统帅,强迫承认其改组政府等主张,有该被告之通电可证。至戕害官员,拘禁将领,均系公然事实,虽属其部众之行为,但该被告先实为主使发动,已极明显,自应负起罪责。核其行为,实犯陆海空军刑法第67条第2款前段法第271条第1项、第2项第302条第1项之罪。但查其所犯诸罪,乃系一行为而触犯数项罪名,或犯一罪之方法与结果而触犯他项罪名,应以陆海空刑法第15条、刑法第55条,及陆海空军刑法第67条第2款前段,从重处断。惟被告经奉蒋委员长训责后,尚知悔悟,随同旋京请罪,核其情状不无可恕,兹依刑法第59条,于陆海空军刑法第67条第2款前段,减处有期徒刑10年;并依刑法第37条第2项,褫夺公权5年。
整个审问和判决过程没超过2个小时。
宣判张学良刚刚几个小时,蒋介石就又耍阴谋,他呈文南京国民政府,要求特赦张学良。他还致信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叶楚伧,要他转请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务必通过对张学良的特赦令。
1937年1月4日,林森召开国民政府会议,讨论赦免张学良案。在这次会上,围绕赦免张学良的问题,争论依然十分激烈。戴季陶、居正主张对张学良处以极刑;冯玉祥因中原大战时与张学良的夙怨,也反对释放张学良。支持特赦的是宋子文,还有林森。虽然两方势均力敌,但因蒋介石事先有话,还是通过了对张的特赦。会后发布的特赦令,宣布:
张学良处有期徒刑10年,本刑特予赦免,仍交军事委员会严加管束。
2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又下令恢复张学良的公权。
特赦张学良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表面上看,张学良被判处的10年有期徒刑没有了,但实际上特赦令中“仍交军事委员会严加管束”一语,却使对张学良的判决由有期成为无期了。后来张学良失去人身自由52年之久,就是基于这一条规定。
蒋介石恩将仇报,软禁张学良半个多世纪,确属不仁。但亲日派和国民党内的元老派对处置张学良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就在讨论特赦张学良的那次会上,由于宋子文争辩,特赦令原案中“留京察看”一语被取消了,这说明对于张学良的处置还不是不可更改的。2月,顾祝同已经取得蒋介石同意,可以让张学良回陕西向东北军的部队训一次话,但是这件事也是居正以司法院长的身份给否定掉了。
张学良从此失去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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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