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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原罪
以自由来往,为走私提供了天然的交易所。走私之风始于1977年前后。一艘又一艘的走私渔船把境外的手表、服装、小家电和小五金偷运进来,在乐清、苍南渔村上岸。

    一开始,走私行为只是小部分渔民偷偷摸摸的进行。走私来的商品,不仅新鲜时髦,而且性价比高。上海牌手表是当时中国最有名的手表,每块120元,普通工人省吃俭用一年才能买得起一块。走私而来的全自动机械表——东方表却只要60元,性能好,还很美观。

    走私伊始时,有人还以为这只是在做对外贸易生意。然而,随着走私品的大受欢迎,走私成为一种暴利的商业行为。越来越多的温州人争先恐后,加入到走私的行列。

    温州乐清有一个张姓的走私头目,被称为“保险船老大”,据说他在两年时间内驾船出海12次,出海一次,团伙成员达几十人,走私货品多至十几万元。最疯狂时,走私已形成团伙甚至公司化。几乎所有温州渔民均放弃正业,参与其中。狡猾的他们在渔船上修一个夹层,或用大塑料包密封拖在海水中,让边防人员根本防不胜防。

    1980年,已经有胆大的温州商贩背着走私商品沿街兜售,甚至走出温州,走进上海。

    在当时国内物质极大匮乏的时候,还有一些能干的温州人,以“舶来品”为模板,在自己的家庭作坊里生产“山寨”品,对外销售,发家致富。

    当时温州流传,要想阻挡走私之风,需要“从诸暨到新昌筑造一条万里长城,挡住南风往北吹”。温州市委办公室刊物《温州工作通讯》上刊登了一份材料,“温州存在反革命活动猖狂、走私贩卖活动猖獗、投机诈骗成风等好多问题”,由省政法委向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报送。

    1980年4月,打击走私系列重拳出击,乐清的里隆、黄华成为斗争的火力集中点。到次年的8月,乐清立案审理35起走私大要案,涉及人员490人,其中63人逮捕,37人判刑……据原乐清县打私办主任施太顺回忆,在反走私中统计发现:“在乐清一带因走私外流的银元以亿枚计、黄金以吨计,当地因走私非正常死亡12人。”

    而当时轰动全国的“八大王”事件与登山鞋厂事件当中,也掺杂着打击走私的成分。

    “八大王”中的“机电大王”郑元忠在当时就通过从台湾走私来的白银制作拉线开关。当时,在国营厂,一只开关卖10元,郑元忠卖3元,还能获得2元的利润。几年下来,郑元忠完成了第一桶金的积累,在柳市成为仅次于“五金大王”胡金林的第二号富翁。当时举报“登山鞋厂”的匿名信中,也有人把就“厂长走私”列为其中一大罪状。

    “八大王”最严重的罪名是“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指的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欺诈手段牟取暴利。在计划经济年代,它被广泛运用于对个人经济交易行为的限制。在那个年代,一个农民如把自己家养的鸡下的蛋拿到城市里去卖,都要被定为是投机倒把。而投机倒把罪,根据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规定,是指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质、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投机倒把罪的行为内容过于庞杂,所以变成当时刑法的三大“口袋罪”之一,在经济领域里,有“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都可往里装”的说法。

    在现如今看来最寻常不过的商业行为——买进卖出赚取差价,却被视为违法行径。

    1977年,温州又一次站在了刀口,走南闯北的温州供销员陈瓯江与廖冒畴却因“投机倒把”罪被枪毙,成为温州模式形成过程中流血牺牲的先烈。

    中国最后一个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的是温州妇女郑乐芬,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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