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在的我与过去的我:形式逻辑的根本大法
,先借点钱给我。乙:你这人从来不讲信用,经常赖帐。前几次借我的钱还没还呢,现在又想来骗我。告诉你,我不会再上当了。甲:朋友,怎么能这么说!我这个人从来都是讲道理的,前几次没有还不都是有道理的吗!乙:什么道理?尽是些歪道理!你别想再耍花招了。甲:朋友,这次你无论如何要帮我的忙,我向你保证,借你的钱一个月后全部还清。你要是不信,我可以向天发誓,到那时不还老天惩罚我!乙:你既然发了誓,那就拿钱去吧!到时可不能再赖帐了。
(甲和乙退场,过一会儿二人又上场)
乙:一个月已经过去了,借我的钱该还了吧!甲:朋友,你知道我借钱干什么了吗?我拿这笔钱拜了一位老师学哲学。学了他的哲学,我不论做任何事都是有道理的。要不要把他的哲学讲给你听听?乙:你少罗嗦!借我钱时你对天发了誓,现在一个月已到,你把钱还给我,不然,老天会惩罚你的。甲:按照老师的哲学道理,我既不用还钱,也不会受惩罚。我的老师说,一切都在不断变化,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河流眨眼间就变了。从你借钱到现在已一个月,现在的我早已不是向你借钱并对天发誓的我。所以,你不应向现在的我要钱,只能去向一个月前向你借钱的那个我去要钱。
(乙听后非常气愤,抓住甲痛打一顿)
甲:你敢打我!我到法院告你,要你赔偿损失并付医药费。
(甲叫喊着跑下,乙追下,下一场在法院)
法官:谁是原告?告什么状?甲:我是原告,我控告乙打伤我。法律应罚他,还要他赔偿医药费。法官(对乙):是你打人吗?乙:(在讲明了事情的经过后)我知道打人犯法,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按照他老师的道理,一切事物都在变化,一事物马上会变成别的东西。我也在瞬息万变,现在的我并没有打人,打人的我是过去的我,因此,法律应惩罚先前打人的那个我,并让他付药费。
演到这里,剧场里的灯大亮,观众们无不捧腹大笑。这时,有人认出了克拉底鲁,大声喊道:“大家看,赖帐不还的人所拜的老师不就是这位克拉底鲁先生吗!”全场观众的目光一下子集中到克拉底鲁身上,弄得他非常尴尬,无地自容,他只是习惯地伸出手来摇动着大拇指,这一举动更引得人们笑得前仰后合。
所以,承认事物的运动变化并不是说否认它在一定条件下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质的规定性。一个事物,如果它在某个时间在某个方面具有某个属性,那么,它在这个时间在这个方面就具有这个属性,它不能既具有又不具有这个属性,它或者具有这个属性,或者不具有这个属性。客观事物的这种质的规定性反映在人的思维中就表现为人的思维的确定性,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命题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可能同时为真,即至少一假;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也不可能同时为假,即至少一真。这就是形式逻辑最基本的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天,某国首都一家珠宝店被盗贼窃走一块价值5000美元的钻石。经过侦破,警方人员查明作案的为甲、乙、丙、丁四人中的某一个。于是,四个人被作为重大嫌疑犯被拘留。在审讯中,四人的口供如下:
甲:钻石被窃的那一天,我正在别的城市,所以,我不可能作案。乙:丁就是罪犯。丙;乙是盗窃钻石的罪犯。三天前我见他在黑市上卖一块钻石。丁:乙同我有私仇,故意诬陷我。现在假定四人中只有一个人说真话,罪犯是谁?再假定四人中只有一人说假话,罪犯又是谁?这四人的口供整理后实际上是下面的几句话:(1)甲:甲不是罪犯。(2)乙:丁是罪犯。(3)丙:乙是罪犯。(4)丁:丁不是罪犯。
这里,正因为丁这个人本身具有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