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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陕北“肃反”几则事实之考辨
郭洪涛前往前方的时间应在10月25日左右。程子华在1942年11月给中央的电报中,就此问题的说明与郭洪涛说的时问基本一致:“后不久,洪涛、崔田民即来,由于他们才得到红二十六、二十七军对‘肃反’的不满不安,……及其对逮捕张达志意见的不同意。我同意郭的意见,并主张应立即停止再逮捕人。”因为程子华所说的要逮捕张达志(时任红十五军团八十一师政委)之事,发生在榆林桥战斗后(正因时处陕北“肃反”的后期,张达志才幸免罹难)。综合郭、程两人的回忆,朱理治停止捕人的决定不是10月8日作出的。实际上,朱理治的回忆也说明该决定不是10月8日作出的:“据郭洪涛同志后来对我说,他和程谈话后,将结果写下告诉了我,并告我中央已到陕北”。“中央已到陕北”的时间是确定的,而郭洪涛所述与此相关联的日子不也是可以推定的吗?辨析这个时间的重要性是,该决定早发十余天还是晚发十余天,是在“肃反”大规模兴起之时,还是在已经冤狱遍起、铸成大错(实际也难以为继了)之日发出,其对陕北“肃反”产生的影响大不相同,对其在陕北“肃反”中纠错的作用的评价也就大不相同。其次,朱理治此时提出的纠错方法仍不得力。他要郭洪涛告诉程子华:“后方没有刘、高等任何的证据。如前方也没有发现证据,后方准备释放(他们)。”这样的处置方法有点怪,因为逮捕刘、高等的“证据”是后方搜集的,逮捕他们的决定也是后方作出的,现在后方没有了“证据”,却把能否释放他们的决定权推给了前方。特别是如前所述,他已经和郭洪涛“一致肯定了刘、高等二十六军同志不是右派”,既然他们的“右派”罪名不成立,但又为什么不立即采取纠正的措施(最起码改善他们的处境)呢?所谓等前方证据的处理方法,明显延滞了对“肃反”错误的纠正。综合上述关于这个决定的时间和处置方法的辨析,可见朱理治这个停止捕人的决定对遏制陕北“肃反”的进一步扩大有一定意义,但就对已有错误的纠正而言,效果不大。

    另外,如果停止捕人的决定是10月8日作出的,那么就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疑问:从作出该决定到11月7日中央释放刘志丹等人之间长达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为什么没有纠错的具体措施?朱理治回忆说在等前方的回复,而前方的回复“估计是被戴季英扣了起来”。但是这样的解释颇无说服力。在这个涉及许多人的政治生命、关系西北革命大局,并且已经明确知道错了的重大问题上,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只是等待,而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甚至连催促前方回复的措施也没有),未免是处置不当,如此过于消极的等待,与“肃反”的雷厉风行的发动反差太大,岂不是纠错不力?甚至令人怀疑是否真正认识到错了?因此可见,核定该决定的具体时间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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