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陕甘边苏维埃政府的经济社会政策
1934年11月,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刘志丹、习仲勋创建了陕甘边苏维埃政府,笔者就自己所见资料对南梁政府的经济社会政策进行论述,以求教于党史研究的专家。
南梁苏区建立后,开始着手新政权各项制度的建立。经济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土地政策、财经金融政策、商业政策,社会政策方面主要是针对土匪、会道门和革除社会陋习如缠足、赌博、吸食鸦片等。
一、土地政策
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一项主要的经济政策。1931年中共中央提出的《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土地法(草案)》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不得有任何分配土地的权限。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权限。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又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土地法草案,在西北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过程中,就实行分配地主土地给农民的政策。1933年3月15日《陕西省委给红二十六军的指示信》中要求分配地主的土地给农民:“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起来没收一切地主、祠堂、庙宇及反革命富农的土地,将土地平均分配(给)苦力、雇农、贫农和中农,地主绝对不能在任何名义的掩盖之下分得土地;富农只有在他自己耕种的条件下,分得一份劳动土地。土地应该(照)人口与劳动力的标准来分配。在分配土地时,不仅要顾虑雇农和贫农的利益,而且要顾虑中农的利益,只有在基本农民愿意和帮助之下,才能实行平均分配一切土地。一切农民过去的欠债与租税应立即废除。”从政策内容来看,这一政策完全符合苏维埃土地法的精神。指示同时要求:“二十六军、游击队、农民联合会及党与青年团作最广泛的群众鼓动,动员群众自动起来,在革命委员会领导之下分土地,不要成为二十六军的分土地。”“把香山寺、香山堡、照金、芋园、八堡、九堡一带豪绅的土地立刻没收来分配”,“深入反富农斗争”。1934年的南梁地区也进行了土地分配的斗争,陕甘边区特委的指示中指出:“实行土地革命是我们目前最迫切的任务,除了分配苏区内的土地以外,必须向四周去开展。在各游击区域内群众高涨的地方立即开始分配土地,如五堡川、百宝川、平子原等处。”
南梁政府正式建立后制定了更为详尽的土地分配方案:(一)没收富农出租部分的土地,地主参加劳动的可以分地;(二)分川地不分山地;(三)中心地区分土地,边境地区则不分,边境区因苏区扩大而变成中心区时,仍进行分土地;(四)田、苗一齐分,农民最需要的是苗,若分田不分苗就会降低农民的情绪;(五)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牛羊分给没有牛羊或少地少牛羊的雇农、贫农和中农;(六)阶级划分是依该户的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及其剥削与被剥削的程度来决定的;(七)争取与改造流氓参加生产;(八)红军家属分好地,具有分地的优先权。这是南梁政府成立后最基本的土地政策,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又适合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如“分川地不分山地”,原因是“南梁地区由于土地集中,地多人少,地主又多住在庆阳城,林镇一带多是韩家的土地,元城一带多是田举人家的,都在庆阳,他们对前原的租子收得紧,后山有时顾不过来。因此,群众有比较宽余的土地,对土地的要求不太迫切”又如规定根据地的边缘地区不分土地,等到边缘地区发展成为中心区域时再分土地,这和原来红军打到哪里,在政权尚未建立的情况